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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義務主要有(如果要做國際貿易需要什么文件和法律常識)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9 02:38:33

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

其次,受到WTO相關文件約束的行政部門,是采取上述行政措施的所有政府部門,涉及到現有行政部門的90%以上。如此大面積的部門參與,重要原因是管理服務貿易的需要。政府管理貨物貿易涉及的政府部門數量上相對少一些,原因是國家管理對外貨物貿易主要依靠邊境措施,涉及的政府部門以海關、商品檢驗、外貿為多。服務貿易的部門大約有149種,分為商務、通訊、建筑、分銷、教育、環境、金融、健康、旅游、娛樂和運輸等部門。中國承諾開放的部門相當廣泛,涉及這些領域的政府部門都負有履行中國相關義務的責任。

三、行政機關實施WTO義務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WTO義務的內容很多,需要有對WTO要求和中國承諾的總體認識和指導原則,以便把握實施工作的基本走向。

WTO全部規則的宗旨,是通過逐步地減少和消除由各個成員國政府設置的貿易壁壘,消除由各個成員國的政府措施所形成的貿易歧視,實現貿易自由化。WTO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自由貿易體制,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是在法律上接受了這一體制的要求。市場經濟機制和貿易的對外開放,是WTO規則實質所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承諾的中心,就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改進我國市場準許入的法律條件和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條件,并且經過一定的過渡時期,逐步地達到國際水準。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的內容,概括起來可以有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這三個部分,這也可以是國內行政機關全面把握和執行WTO協定和中國相關承諾的基本思路。

四、國內市場經濟機制的建設

國內的市場經濟機制,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實施WTO一攬子協定的最重要條件。逐步完善和發展中國國內的市場經濟機制,是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的重要內容。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中國國內市場機制的建設要貫徹國民待遇的原則,接受和保護外國產品和服務的競爭權利。因此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候,要廢止并且停止執行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中有關進口商品和國內商品的待遇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例如要修改《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及其目錄,使之符合WTO協定。

政府與價格形成和國有企業的關系,是發展國內市場經濟機制的兩個基本問題。

1、政府對價格的控制

入世后,中國政府對價格的控制,只能限于中國入世《議定書》附件4的范圍。這一附件的標題是受制于價格控制的產品和服務,具體又分為國家定價的產品(例如食用鹽),政府指導價的產品(例如稻谷種子、棉花),政府定價的公共用品(例如民用氣、自來水、電力等),政府定價的服務部門(例如郵政、電信、旅游點的門票和教育收費等)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部門(例如運輸收費、專業服務收費等),這一清單要在《價格月報》上公布。

其次,政府定價應當執行非歧視原則,不得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價格控制不能用于對國內產業和服務提供者進行保護的目的,不應當導致限制或者損害貨物和服務的市場準入承諾的效果;政府定價時,對進口產品實行國民待遇,要考慮出口方的利益。對于政府的國內最高價格控制措施,WTO的《關貿總協定1994》第3條指出,盡管符合本條的其他規定,但是仍可以對供應進口產品的締約方的利益產生損害效果。因此,實施此類措施的締約方應當考慮出口締約方的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類損害效果。

再次,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調整程序。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所有企業均可以參加,消費者、經營者和其他利害關系方可以進行評論和辯論;主管部門或者經營者均可以申請價格管理部門調整原來的價格;調整價格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供求狀況,營業成本、對消費者和服務質量的影響。

2、與國有企業的關系

第一,政府不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企業的商業決策,包括采購或者銷售的任何產品的數量、價格或者原產地,除非采用與WTO協定相一致的方式。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投資企業的采購和銷售只是根據于商業的考慮,例如價格、質量、市場銷售能力和供應能力。WTO其他成員的企業擁有充分機會,在非歧視條件的基礎上,與中國國有企業或者國家投資企業在銷售和采購方面進行競爭。

第二,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的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關于國有企業和國家投資企業為了商業銷售目的進行的對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或者為了非政府目的采購的全部法律、法規和措施,將不看作是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因此,上述的采購和銷售,都遵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2、16、17條和《1994關貿總協定》的第3條。

五、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管理

貨物貿易管理的基本問題,第一是政府放開企業的對外貿經營權,第二是減少和逐步消除政府設置的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壁壘。

企業的貿易經營權是自由貿易體制的首要問題。中國政府承諾在加入3年以內逐步放開外貿經營權,加入3年內給予在華所有企業以完全貿易權。加入3年后取消外貿權的審批制度,允許所有在華企業和外國的企業與個人(包括WTO成員的個人獨資企業)在中國進出口所有貨物,除了附件中規定由國營貿易公司經營的進出口產品以外,也包括進口商在中國分銷貨物。

根據中國入世關稅減讓表的規定,自加入時起減讓對進口產品的關稅,并且實行最惠國待遇。中國政府保證海關稅費征收,和對進口產品國內稅費征收的規定都與WTO的協定相一致。

非關稅措施的規定,只能由中央政府頒布,并且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者經營中央政府授權的地方機關實施,地方政府無權制定非關稅措施。

根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修改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行政規定,并且按照中國的承諾實施有關協定和規定。

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這里的主要問題,是普遍性規定的制定和具體行為的實施方式。

按照中國的承諾及時地制定實施WTO協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措施,及時修改和廢止違反WTO協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并且實行透明度制度。

對于上述規定的實施,將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進行。

中國的中央政府確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的協定。在加入時就設立有關機制并且受理不統一實施的申訴。任何個人和企業均可以提請中央政府機關注意不統一實施貿易制度及中國所作承諾的個案。

中國申請加入GATT/WTO已經過了長達14年以上的時間,這個時期也是逐步發展入世條件的過程。入世最重要的制度條件就是實行市場經濟。1993年中國修改憲法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國內的市場經濟機制開始建立和發展起來,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作用日益提高。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開始的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已經取得巨大進展,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中央各個部門和地方政府大幅度地削減了行政審批項目,因此將使市場機制發揮更大的作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將通過制定行政許可法固定下來并形成制度。不久前國務院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建設發展中國市場經濟的需要,廢止了一些行政法規。總之,中國國內實施WTO協定和中國承諾的義務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了。

外銷員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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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

1實行全國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原則

2維護公平自由貿易秩序

3實行貨物技術進出口自由原則

4按協議開展服務貿易原則

5實行平等互利、互惠對等的國際貿易關系原則

二、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

(一)主體范圍:

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資格直接或間接從事外貿業務的公司、組織、個人。

(二)貿易范圍:

1、對外貿易

貨物進出口

技術進出口

國際服務貿易

2、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三)對外貿易法適用的管理行為:

對貨物進出口的管理

對技術進出口的管理

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

對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四)對外貿易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發生的對外貿易行為,原則上均適用《對外貿易法》。

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三個“單獨關稅區”之間的貿易,視為進出口貿易。

三、對外貿易法確立的管理制度: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備案制度

1、對外貿易經營者

從事外貿活動的法人、組織、個人

2、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例:(06年試題)

根據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只要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并進行備案登記,就可獲取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是)

3、國營貿易

從事國營貿易的必須經授權。

4、外貿代理制

(二)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管理制度

(三)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

我國對外貿易法僅規定了開展國際服務貿易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管理制度,我國將根據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給予其他締約方或參加方以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四)對外貿易救濟制度

1)對外貿易調查:主要規定調查事項、調查程序和調查中的義務。

2)建立反補貼、反傾銷、保障措施制度

(五)對外貿易促進制度:

實行出口信用保險、進出口信貸、出口退稅方式

建立公共信息服務體系

鼓勵開拓市場

實行扶持政策

四、違反對外貿易法的法律責任

1、違反對外貿易經營秩序的處罰:

壟斷行為:外貿主管機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壟斷行為的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罰,外貿主管機關可以禁止此行為

2、違反對外貿易管理的法律責任

1)違反國營貿易管理

2)非法進出口貨物和技術

3)非法從事國際服務貿易

4)非法從事外貿禁止的行為

5)非法從事外貿的配合處罰

6)國家對外貿易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收受賄賂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如果要做國際貿易需要什么文件和法律常識

建議你了解一下的內容:

一、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對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進出境檢疫、檢驗相關法律確立的。

以外貿法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關條例為補充的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構成了我國貨物、技術和服務進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貿法除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主管部門以及基本原則等進行總則性的規定外,主要就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做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完善了我國對貨物、技術進出口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圍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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