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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李斯特認為一國在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時首先考慮(為什么中國要實行貿易保護政策?)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1 01:19:04

產業在超過了根據國際經驗確定的保護期限后仍未成長壯大起來,就意味著失去了保護的意義,因為當它最終艱難地成長起來時,世界上可能已將它列入被淘汰產業行列。

從各國經驗看,確定特定產業的保護期限是十分重要的。保護期限的確定可打消企業對保護的依賴思想,促使其形成加快發展的意識,否則必然造成保護落后的問題。許多發展中國家在加入原關貿總協定后,幼稚產業一直成長不起來就與此有關。例如,巴西的飛機制造業在保護政策下經歷幾十年后仍不具國際競爭力。相反,韓國在這方面卻有成功的經驗。韓國對汽車工業實行有限的開放性保護,頂住了外國進口汽車的強大沖擊,并在競爭中成長起來,成為該國的支柱產業。

再次,適度保護應是有效保護。在世界貿易自由化潮流下,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摒棄了過去那種設置高關稅率的名義保護手段,轉而采取較低關稅下的實際保護手段,實行有效保護。按照有效保護理論,由于進口商品分為制成品和投入品,對它們的征稅方式不同,其保護效果也不同。對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征收較高關稅將提高關稅對非農產品貿易的保護水平,而降低最終產品的保護水平。當原料和投入品稅率降低時,一方面造成關稅總水平下降,另一方面又會使加工制成品的有效保護程度提高。這樣,當一國降低關稅總水平時,全面衡量反倒會增強對國內生產者的保護,特別是若對出口導向型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投入品征收的關稅率降低,反倒使它們受到有效保護。這種保護不僅不會受到貿易對象國的報復,而且有利于進口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因而,適度保護應分別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制訂不同的關稅稅率。

最后,適度保護應是有利于產業結構合理化和高級化的動態保護。產業結構合理化和高級化是世界經濟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一國經濟發展水平提高的必要條件。在世界新技術革命不斷發展、各國經濟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各國都試圖傾全力加快資本積累速度,爭相采用先進技術,以期實現高速度經濟增長。與此相適應,一個國家比較優勢、國際分工和貿易的結構也會不斷發生變化,從而不斷改變著世界貿易的結構。要趕超先進國家,維護甚至加強自己的優勢地位,一個重要的條件是將本國的產業結構、出口結構盡快加以調整,以適應國際市場需求。相應地,各國的進口結構也主要取決于其產業結構變化。因而可以說,當今國際經濟競爭是一場產業結構高度不斷提升的競爭。

適度的貿易保護意味著從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高級化出發,對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產業在一定時期內提供某種程度的保護和支持,促進其發育、成長、壯大,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另一方面,在適度參與國際競爭中,引進競爭機制,及時調整產業結構,淘汰某些落后的和沒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優化資源配置,也使受保護的產業感受到一定的競爭壓力和動力,在一定的期限內成為支柱產業。

二、中國的適度貿易保護政策框架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依據國際慣例和國際經驗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中國的適度貿易保護政策框架是:保護措施以關稅手段為主,非關稅手段為輔;保護的主要對象是幼稚產業和戰略產業。

1.貿易保護手段要以關稅手段為主

各國進行貿易保護時可供選擇的手段包括關稅手段和非關稅手段兩大類。隨著世界貿易自由化的推進,關稅手段日益成為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尤其是發達國家往往以靈活多變的關稅手段為主來達到保護目的。世界貿易組織也規定,如果締約國需要對國內工業進行保護,應以關稅作為主要手段。

以關稅作為主要保護手段,符合國際貿易慣例。關稅是一種價格手段,具有較高的透明度,便于貿易伙伴國進行監督,有利于貫徹非歧視原則,同時也有利于利用關稅的價格機制,使國外價格變動信息更容易通過關稅輸入到國內經濟中,在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之間建立起較密切的聯系。此外,以關稅為主要的保護手段所產生的對市場競爭性結構的破壞比非關稅壁壘要小得多。

以關稅作為主要保護手段,要求制定適宜的關稅稅率,建立合理的關稅結構,實現有效保護。合理的關稅稅率必須是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內產業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稅率。過高的或過低的關稅稅率都是與適度保護政策的要求相悖的。雖然高關稅在限制正常渠道進口、增加稅收方面有直接的、明顯的效果,但高關稅存在明顯的缺陷。中國長期以來的高關稅導致需低稅進口的設備、原材料無法以正常渠道進口,只好大開減免稅的口子,導致實際關稅水平遠低于名義關稅水平,國家財政收入大量流失。同時,高關稅形成對國內產業的過度保護,排斥競爭,形成保護落后的局面,也不利于合理配置資源,從而妨礙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此外,高關稅極易遭到其他國家的報復,還會刺激走私活動,形成無效保護。正因為高關稅有這些負面影響,近年來各國都努力降低關稅,目前發展中國家的平均關稅率已降至14%左右,發達國家平均關稅率已降至4.7%。另一方面,關稅稅率也不能過低。 在其他政策不完善的情況下,過低的關稅會造成國外產品大量沖擊國內市場,造成國內失業增加和國際收支惡化,不利于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適度貿易保護政策還要求確定合理的關稅結構。合理的關稅結構意味著根據不同產業和產品制訂不同的關稅稅率,形成階梯結構,實現有效保護。具體地說,對中間產品和資本品制訂較低的關稅稅率,對最終產品制訂較高的關稅稅率。

1992年以來,中國已四次大范圍地自主降低關稅稅率。1992年底降低了2898年稅號的關稅稅率,1993年底降低了3371個稅號的關稅稅率,1996年4月降低了4900個稅號的關稅稅率,1997年10月1日又降低了4874個稅號的關稅稅率,目前算術平均關稅稅率已達到17%,加權平均稅率為13.3%。中國在降低關稅水平方面的努力是巨大的,但仍離世界平均水平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考慮到擴大開放的需要和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應力爭在本世紀末、下世紀初將關稅總水平(算術平均關稅稅率)降低到發展中國家14%的平均水平,并基本實現關稅改革的統一和規范運作。

除了降低關稅稅率外,今后我國關稅改革的核心是改善關稅結構。首先,要建立合理的關稅階梯結構,特別是拉開原材料與半成品之間的稅差,同時縮小半成品與制成品之間的稅差,以推動國產化及產業的進步,防止一些成品組裝企業“躺”在高稅差上享受高利潤,或由于一些基礎原材料、元器件的高稅而導致該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發展的瓶頸。其次,要靈活運用差別稅率,根據產業政策的要求實行差別保護。例如,對于需要大量進口的國內緊缺的初級產品、原材料以及目前國內還無法生產的技術設備應實行低稅率或零稅率;對于我國短期內難以發展的工業制成品也應適當設置較低稅率;對于國內生產已形成規模,并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的產品應進一步調低稅率;而對于有發展前途,但目前尚弱小落后的幼稚產業的產品,應制訂較高稅率。一般而言,越是替代性強的相似產品,差別關稅的保護效果越明顯。但對于技術要求不高,而產品多樣化要求較高的產業(如服裝、日用品等),難以運用產業政策,應盡量使關稅平均化,以減少人為的價格扭曲。總之,要通過改善關稅結構,在降低名義關稅總水平的同時提高關稅的保護作用,使名義上的稅率差幅縮小,但實際的差別保護加強。

2.以非關稅手段作為貿易保護的輔助性措施

關稅手段雖然在貿易保護方面具有明顯的作用,但其保護效應要受到諸如匯率變動、國內外供給和需求的變化、國際貿易經營方式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稅率的調整也要經過較為煩瑣的立法程序與手續,并受到有關國際協定的約束,因而較難在稅率上進行靈活調整,從而難以起到較為迅速、直接的保護作用。這就決定了在進行貿易保護時除采用關稅手段外,還應運用非關稅手段。非關稅手段的確較迅速和簡便,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能隨時針對某國的某種商品采取或變換限制措施,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同時,非關稅手段較為隱蔽和復雜,使外國商品難以適應和對付,從而有效地限制進口增加,也不易受到對方國家的報復。因而,雖然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前身關貿總協定在其協定中明確要求對各種非關稅措施進行限制和約束,但也建立了一整套非關稅保護措施的機制。事實上,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在關稅稅率大幅度降低之后,在“公平貿易”、“戰略貿易”、“管理貿易”等幌子下,巧妙地采取各種限制進口數量的措施對國內產業和市場加以保護。如各發達國家的反傾銷案越來越多,各國越來越重視利用環保規定、衛生和健康標準、技術標準等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中國在關稅稅率日益降低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本國市場和產業免受外國的過度沖擊,也應重視非關稅手段的補充作用。

非關稅手段種類繁多,主要有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反傾銷、反補貼、衛生(健康)標準、技術標準、原產地規定、政府采購、海關估價等。這些手段各有其特點、適應范圍和保護效應,應根據中國與貿易伙伴國的關系、產業和產品競爭力狀況、國內外市場供求情況,靈活、及時、有效地加以選擇,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調節機制,保護本國的產業和市場。例如,可以根據一定時期產業政策的要求,對戰略產業和幼稚產業采用進口許可證進行保護,當然,這種保護的時間不應過長,許可證的范圍、類別、發放手續等應具有較高的透明度,程序也要盡可能簡便。

目前,中國在非關稅措施方面的主要問題是:非關稅限制措施過多,非關稅手段的運用不盡符合國際貿易規范,缺乏透明度;管理措施尚未法制化,缺乏平等競爭機制;人為因素多,隨意性大;政策統一性差,重復交叉嚴重。為了充分發揮非關稅手段的有效保護作用,中國應進一步減少非關稅措施,規范管理手段,建立統一、透明、科學的非關稅管理制度。具體地說,要根據中國外貿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和對外承諾,逐步縮小進口審批、配額、許可證等行政措施管理的商品范圍,取消政府對進口商品的微觀管理措施;改革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的管理和分配方法,逐步取消進口管理中的人為審批,減少行政干預,對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要按照效益、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招標、拍賣或規范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關稅配額管理制度,對部分限制進口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辦法,使關稅配額管理措施真正取代原有進口配額管理措施;取消不規范的進口限制措施,國家取消配額或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商品不應再實行行政限制,而應實行關稅調節;公開宣布一切進口限制措施,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減少登記管理的機電產品種類,簡化手續,方便企業;加快制定和完善有關配額、許可證、登記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法律和法規,使非關稅管理依法進行。

3.適度貿易保護的主要對象是幼稚產業和戰略產業

從各國情況看,受貿易保護的主要是幼稚產業和戰略產業,而非所有產業。實踐證明,對所有產業不加選擇地保護既需要付出很高的社會經濟福利代價,保護效果也不好。對那些競爭力較強、經過長期發展的產業(如中國的紡織工業)不必保護,而應進一步放開搞活,通過擴大競爭來刺激它煥發生機,提高效率。對那些缺乏競爭力又不具有發展前途的產業要在市場競爭中自然淘汰,也不必進行保護。需加以保護的是本國的幼稚產業和戰略產業。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戰略產業(如農業、石油化工、航空航天、電子等產業)需要給予適當保護,但也不能完全排斥競爭,主要通過設置合理的關稅結構,達到既保護又引進競爭的目的。

對幼稚產業的保護是世界貿易組織章程所允許的。wto第18 條規定,發展中國家為了建立、發展新的工業或為了保護剛剛建立、尚不具有較強競爭能力的產業即幼稚產業可實行進口限制。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雖然已建立起龐大的、完整的工業體系,但許多產業規模雖大而競爭力不強;有的產業由于起步較晚,無論在規模、技術水平,還是在產品質量和價格上都無法與發達國家的同類產品、產業競爭。對幼稚產業保護的目的是推動這些產業在新的競爭環境中逐步形成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具備國際競爭力。幼稚產業的選擇應根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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