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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治中原買粉絲(成都武侯祠的故事和歷史)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8 11:25:03

召以為博士。”

十二、醫家:

代表人物:扁鵲

中國醫學理論的形成,是在公元前五世紀下半葉到公元三世紀中葉,共經歷了七百多年。公元前五世紀下半葉,中國開始進入封建社會。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到封建制度確立,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個大動蕩的時期。社會制度的變革,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意識型態、科學文化領域出現了新的形勢,其中包括醫學的發展。醫家泛指所有從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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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間的緩沖區

偶來粘貼一份給你參考,可借簽與學習,我看看還是寫的不錯的

陳秀萍

當代中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的主要類型與具體表現

1.實質意義上的沖突與形式層面上的沖突。從理論上來說,在一特定社會里,作為人們行為規范的道德和法律應該是一致的,否則人們將無所適從,但現實生活中經常聽到“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理”的說法。這句話形象地反映了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與矛盾。現實生活中法律與道德沖突一般有實質意義上的沖突與形式層面上的沖突兩種類型。

第一,由于道德體系與法律體系的不同價值導向所形成的沖突,這是實質意義上的沖突。一般說來,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道德與法律也會根據自己與社會生活的結合的特有方式不斷發生變化。一個國家和地區的特定時期,只有一個以國家名義制定或認可的法律體系,這就是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統一性。而道德體系卻并非如此,除了人們在共同的社會生活實踐中形成了與法律體系相一致的占主流地位的道德體系之外,由于人們的不同經歷,還可能存在不同于這一主流道德體系的道德觀念。而在社會結構發生急劇變化和轉型的當代中國,雖然在政府的積極推動下,為了適應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但整個社會結構的轉變是一個緩慢的過程,而中國國土遼闊、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這一事實,又加劇了中國社會結構轉型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所以,在這一特殊的社會轉型時期,由于道德觀念轉變相對于政策推動的滯后性,除了與現代法律體系相適應的道德體系之外,還存在著其他如傳統道德、后現代道德等。這些道德體系與現代法律體系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的標準是不一樣的。這種不一樣的標準必然會對人們的同一行為有著贊成或反對、肯定或否定等不同的評價,從而形成法律與道德的沖突。事實上,人們的實踐行動都是有意識的,如果人們不能處理好這一特殊時期法律與道德的沖突這一問題,那么它必將極大地影響社會結構的轉型和社會發展進程,影響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特別在中國社會結構發生急劇變化和轉型的當代,它主要表現為體現自然農業社會的、道德與法律不分的傳統與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社會道德與法律的相對分離的要求的沖突。

第二,由于法律與道德調整方式的不同要求而形成的沖突,筆者姑且稱之為“形式層面上的沖突”。這是指在一個相對穩定發展的時期里,雖然從總體上來看,道德體系與法律體系是一致的,都是特定社會的倫理要求的反映,但是因為這兩種行為規范的獨特性,使得兩者呈現出不同的具體內容與特征。筆者認為,由此所造成的法律與道德沖突并不是實質意義和根本意義上的,而只是形式上的和表象上的,因為它們畢竟有著共同的分母——特定社會的倫理現實。這種意義上的法律與道德的沖突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反映和表達社會倫理的真實性程度不同而引起的沖突,即法律和道德在概括和反映社會生活條件時準確性程度不同而引起的沖突。雖然法律的內容是特定社會倫理要求的反映,立法者不能隨心所欲地創制法律,但在現實性上,由于立法者對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認識、對立法規律的認識和運用以及立法技術、文化傳統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律的內容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而道德常常是人們在共同的、長期的社會生活實踐形成的共識,但同時它具有明顯的地方性特征和主觀性特征,與每個個體的生活經驗密切相關。所以其在反映社會生活的準確性上必然受到限制。第二,道德的理想性與法律的現實性特征所形成的沖突。道德追求理想和高尚的社會正義,體現著社會公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法律可以也應當成為公民普遍遵守的道德義務,高尚的道德卻不能也不應成為公民普遍的法律義務。法律追求經過提煉后的社會正義,是最低的道德標準,目的在于維系整個社會的秩序穩定和安全。所以,法律是面向現實的,現實社會關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法律建設的不變的追求,法律總要亦步亦趨地緊跟現實。現實生活中,當社會條件發生變化時法律往往是從為了解決問題而制定出與已有道德觀念不符的法律。第三,法律的程序性要求與道德的實質性要求之沖突。一般而言,法律有明確規范,嚴格的程序要求。合法的行為有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規定。不管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都是違法行為。道德只是實體性規范,不存在程序性要求。如果某一行為既符合道德規范,又符合法律實體規范,但不符合法律程序性規范,這一不合法的行為卻因道德評價注重動機、結果而在道德上作出肯定性的評價,從而與法律評價相沖突的。第四,法律的形式性、確定性要求與道德的實質性、原則性要求之間沖突。對此,筆者將在后文中有詳細的論述。另外,法律還有技術上、時效上的規定,當道德評價與這些方面的規定不一致時,也會導致沖突的發生。

2.當代中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的現實表現。近代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日益凸現,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合理不合法”行為和“合法不合理”行為的存在。〔7〕�就“合理不合法”的行為而言,其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幾類:(1)“大義滅親”類。在中國古代,“大義滅親”是指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徇私情。現在一般是指為了社會或他人的利益,即所謂的“義”,而將自己的親人提交給法律制裁或自己對其實行“制裁”。〔8〕�但這里的“大義滅親”是指后一種情況,這種情況往往是符合道德的,但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說,江蘇泰興市張橋鎮常巷村村民伏繼祥因患無法救治的腦瘤而導致其性情大變,經常在村里酗酒鬧事,調戲婦女,甚至多次伺機強奸自己的母親,成了村里的“公害”。其父母伏余良、丁玉南夫婦覺得留著兒子無論對村里還是家庭都后患無窮,便將其推入河中使其溺水而死。〔9〕�(2)自力救濟失當類。這種情況往往是指人們因為根據法律途徑,無法快速而有效地實現自己的權利或者根本沒法實現自己的權利而采取違反法律的自力救濟的方式來實現。比如,廣東中山市34歲的林某因不滿其父的賭博、打罵自己及親人以及磨刀欲殺自己與姐姐的行為,便在兩人又一次發生口角之后,將其父親按倒在地,用枕頭死死捂住他的臉,致使其父窒息而死。〔10〕�(3)“為民除害”類。為民除害在道德上應該是值得贊揚的行為,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但這里主要是指違法行為,即人們未經法律許可而對危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人私自進行處罰。有這樣一個案例:30多歲的李某是涼水泉村8組村民,曾多次敲詐勒索、盜竊,害得村里人家家傍晚閉戶不出。李因吸毒曾多次被公安機關抓獲。在當地辦廟會的那一天,李過來找廟會主持者說要“弄點錢吸煙”。因為此次活動屬村民集資,其要求遭到拒絕。隨后,李手持菜刀找村干部算賬,被激怒的村民們圍在街道上,用木棒、石塊、磚塊等“教訓”李,一時間,三四百村民男女老少,甚至連行人也開始動手,李當場被打死。〔11〕�(4)利他動機違法類。這一類行為是指當人們處于選擇符合法律的行為與符合道德行為兩難的特定情形下,因為選擇了符合他人和社會利益的道德行為而違反了法律。比如,2005年6月16日,一個叫阮懷蓮的孕婦在昆明東川區人民醫院臨產,因大出血急需輸血急救。因醫院恰巧AB型血不足,在向社會緊急求助未果后,該院醫生盧新華主動獻血急救病人。考慮到東川區距昆明來回需5、6小時路程,恐向昆明市血液中心求助耽誤對患者的搶救,在報請東川區衛生局備案后,東川區人民醫院用盧新華醫生捐獻的200CC血液,挽救了阮女士的母嬰兩命。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這一行為屬于非法自供血液,所以被相關機關處以罰沒非法收入和罰款共13360元。〔12〕�當然,除此之外,還存在著許多為了規避法律類的“合理不合法”行為,但這里的“合理”顯然不是符合一定的道德,而是指符合一定成本——收益分析的利益最大化追求。所以,筆者不認為它是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而現實生活中的“合法不合理”行為主要有:(1)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的法律處理。一般而言,法律與道德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合理不合法”的行為的大量存在。如果對這些行為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那么這種處理行為又成為“合法不合理”的行為。比如說,《武漢晨報》報道說,有一位“的嫂”在武昌火車站為了替一位懷孕7個多月的孕婦取行李,在禁停區停了不到2分鐘,結果受到交警扣分罰款的處罰。盡管“的嫂”苦苦辯解,周圍群眾也幫忙求情,但交警不為所動。為此在場的群眾議論紛紛,大家認為“的嫂”是為了做好事才違章,且違章時間不長,又沒造成交通堵塞,交警應該適當通融一下。但法律界人士一般認為交警對“的嫂”的處罰完全正確。〔13〕�(2)現實生活中還有“鉆法律空子”的、但明顯違背道德的行為。這一類行為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所造成的,而當事人正是利用了法律調整的空白與漏洞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而導致了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三、當代中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的主要原因分析

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的形成原因不僅因為理論上形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背離,還在于道德對實質正義的背離和法律對形式正義的背離。第一,道德的個體性特征使得其可能與實質正義的要求并不一致。盡管從理論上來說,人們可以通過交往理性和商談程序〔15〕�來獲得體現實質正義的道德共識,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夠參加這一程序并達成一致意見。即使所有的人都參加了這一程序并達成了共識,但也并非所有的人在所有的時候都能夠按照實質正義的要求去行為。因為當道德共識轉化為人們個體的行為時,獨特而自利的個體常常會因為自己對利益的追求,而有意無意地將人們普遍接受的道德共識附加了自己的含義,從而使得作為個體行為規范的道德與體現實質正義的道德共識產生一定的距離。所以,當表現為應有社會關系體系的倫理或實質正義成為社會個體的道德觀念的時候,必然會或多或少地帶有個體性的特征,從而與實質正義產生一定的距離,這一距離又可能加大了它與形式正義和法律的距離。第二,在現代社會里,作為一個國家的實在法的法律,無論是從產生來看,還是從適用來看,主觀意志性還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從立法上來看,現代社會中成文法在各個國家法律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甚至是全部。這樣,立法者的主觀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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