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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關注司法送達買粉絲買粉絲(鴻毛藥酒告上海律師的判決書全文)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7 11:33:38

2、買粉絲服務號:zh_splcgk(中文名稱: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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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操作步驟:關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買粉絲公眾服務號后,在買粉絲中登錄,綁定買粉絲后,就可以通過買粉絲端接收案件流程節點消息、查詢案件審理進展情況、查看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在買粉絲微法院怎么申請強制執行?

一、步驟:準備好強制執行申請書、原告的身份證明、判決書原件、判決文書生效證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進行執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強制執行申請就算是完成了。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在判決書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動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后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舉例:一審判決書一般是送達之后15日內不提起上訴就會生效,如果一審判決書里是載明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歸還借款10萬元。假設判決書是6月1日送達給被告的,那么15日內被告沒上訴,6月16日一審判決正式生效,這時候還有10天時間讓被告自己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到6月26日,被告還未還款,則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三:材料準備:

1.強制執行申請書,請參看網上的相應模板。

2.原告身份證明:同起訴的時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體個人的話,就是身份證復印件或者戶口本復印件,是公司的話則是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等。

3.判決書原件,判決作出后法院都會送達或者通知前去領取。

4。生效證明:找審理該案的法官或者書記員去開具,證明該案判決已經正式生效。

怎樣投訴快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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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成功后登陸帳號,點擊首頁【我要申訴】或點擊【網上申訴】

閱讀申訴須知,然后點擊【已閱讀】按鈕

最后填寫申訴信息,有星號標識為必填項,填完后點擊【提交申訴】按鈕

如何查看申訴買粉絲信息:在【我的信息】的左側欄點擊【查看申訴買粉絲信息】

鴻毛藥酒告上海律師的判決書全文

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與程遠名譽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權糾紛>人格權糾紛>名譽權糾紛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滬0112民初9577號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岱海鎮建設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鮑洪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寶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遠

原告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茅國藥)與被告程遠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茅國藥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寶義、被告程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鴻茅國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即時刪除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內容,并就其侵權行為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之一發布道歉信,費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商譽損失1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運營的“法律101”及他人運營的“紅盾論壇”的買粉絲買粉絲上發表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文章內容言辭鋒利、違背事實,對象直指“鴻茅藥酒”品牌及鴻茅國藥,嚴重侵犯其名譽權,具體內容如下:第一,文章標題擬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此種表述不但違背事實,而且誤導讀者,詆毀鴻茅國藥商譽,貶低“鴻茅藥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開頭極為吸引讀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買粉絲“上海發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虛假廣告的經典案例。經查,該文章標題為《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于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發布”買粉絲買粉絲發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虛假廣告”,但這12件中并不包含“鴻茅藥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極易讓讀者誤以為原告在“12件典型虛假廣告”之列。文章發表后,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點,閱讀量已經高達10,506次,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致使原告造成了極大損失,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商譽損失。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告并未在中央電視一臺和人民日報中發表過涉案文章,但仍堅持要求被告在該兩家媒體之一發布道歉信。

程遠辯稱,其確實發布過涉案文章,且該文章確實被紅盾論壇轉載,但不認可原告所稱的閱讀量。其以權威媒體報道、工商部門發布的文件及處罰決定予以論證,在此基礎上,文章系對相關社會現象進行的評論,是正當合法的評論文章,不構成侵權和違法。原告的廣告史劣跡斑斑是確鑿無疑的,是事實存在的。確認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鴻茅藥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確寫清楚,針對鴻茅藥酒的評論都是網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誤導。其系關注到《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鴻茅藥酒,由此受到啟發后才寫了涉案文章。文章所述事實并不是舉例藥品廣告違法,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時尺度過于寬松,存在諸多違法嫌疑。其寫涉案文章不針對原告,也不針對任何人,僅是對行為進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實僅是一小部分,且來源于權威媒體,系對行為的評論,同時也是對相關管理部門、食藥監部門、央視、審查及播放廣告的部門的做法的質疑,應屬言論自由的范圍。如果原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理應忍受這樣的社會批評。

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89號公證書一份,系對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中相關內容進行的保全證據公證,證明被告在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不實文章,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的運營主體是本案被告;

2、編號為(2018)京正陽內民證字第1490/1491/1492號公證書共3份,證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紅盾論壇轉載此文章已經突破了9821次,但是后續存在點擊,公證書中雖沒有顯示,但實際后續存在不同數次的點贊和點擊,點贊達64次。證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網絡中存在大量傳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

3、買粉絲買粉絲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虛假廣告的文章,該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標題,證明該12件虛假廣告案例中不涉及鴻茅藥酒;

4、藥品廣告審查表,出具方是內蒙古食藥監管理局,證明原告的廣告合法合規。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法律101是被告運營,文章也系被告發布,證明目的同證據1。

被告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

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買粉絲買粉絲“法律101”確實是其本人運營的,標題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也是其本人所寫,其中內容不存在修改,確實是其發表過的,其對此承擔責任。截止公證書出具當日,該文章的閱讀量僅有915次;

證據2真實性予以認可,確認《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是其本人所寫,也確實在紅盾論壇轉載過。這個文章既然在其買粉絲上刊登,在網絡中可以搜索得到也是理所當然的。紅盾論壇的閱讀量也是9821,與原告主張不一致;

證據3予以認可,與其提供的證據1內容是一致的;

證據4真實性認可,但根據廣告法規定,藥品廣告需經過審查后才能發布,經過審查代表可以發布,但是不代表是合法的。廣告的查處部門是食藥監部門,但是廣告違法的審查部門是工商部門,如果工商部門經審查認為發布廣告的藥品違法,也是可以進行處罰的,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其所寫的文章中所述事實并不是舉例藥品廣告是違法的,而是質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尺度過于寬松,存在諸多違法的嫌疑。這和原告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直接關聯;

證據5認可,《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藥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涉案文章是其本人所寫。

被告程遠為證明其辯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上海市東方公證處(2018)滬東證字第242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的內容;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網絡評論源自“上海發布”買粉絲買粉絲2018年2月27日發布的《[曝光]這12件典型虛假廣告涉嫌違法,已被依法查處》一文;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在權威媒體“澎湃新聞”的買粉絲買粉絲《莎普愛思廣告最多?鴻茅藥酒不服:7年拿1167個廣告批文》一文中有公開報道;

2、公證費發票,證明被告為保全證據支出1,800元;

3、權威媒體“澎湃網”發表《誰在為“違法成癮”的神藥廣告開綠燈?》一文,來源于澎湃網買粉絲,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

4、《財經天下》周刊博客發表署名劉雪兒的《鴻茅藥酒違規10年被通報2600次,零售年銷16億竟花150億打廣告?》一文,來源于網絡,證明被告發表涉案文章中引用數據和事實引自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該文稱鴻茅藥酒可評上廣告違規吉尼斯紀錄;被告在自已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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