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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cip貿易術語含義,買賣雙方義務,注意的問題,適用范圍(請問CIP貿易術語是什么意思?)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2 00:33:48

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絕付款。

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則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三、CFR

(一)CFR的含義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以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并自費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二)CFR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CFR與CIF的不同之處僅在于: 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不支付保險費,也不提供保險單據。有關海上運輸的貨物保險轉由買方自費辦理。除此之外, CFR與CIF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基本相同(詳見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劃分) 。

(三)采用CFR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裝船通知的重要性問題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將貨物裝上船,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賣方必須及時充分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這是CFR合同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商會在《2000年通則》CFR A7中明確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sufficient notice)……。所謂“充分的通知”,意指該裝船通知在時間上是“毫不遲延”的,在內容上是“詳盡”的,可滿足買方為在目的港收取貨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辦理保險)的需要。雖然,《2000年通則》沒有對賣方未能給予買方該項充分的通知的后果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若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后、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2.關于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在CIF術語一節中述及的關于租船訂艙的責任和在目的港卸貨費用負擔的問題,同樣適用于CFR術語。為明確卸貨費用負擔,也可采用CFR術語的變形,例如: CFR班輪條件(CFR Tiner Terms)、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上述CFR術語的各種變形,在關于明確卸貨費用負擔的含義方面,與前述CIF術語變形中所說明的是相同的。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FOB、CFR、CIF貿易術語變形,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其作用通常僅限于明確或改變買賣雙方在費用負擔上的劃分,而不涉及或改變風險的劃分。若要涉及后者,必須經得雙方同意,并在合同中另行訂明。

還須強調指出,只有在買賣雙方對所使用的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一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這些術語變形。

(四)FOB、CFR、CIF的異同比較

以上所述FOB、CIF、CFR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三種術語,就買賣雙方的義務來說,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運輸和保險兩方面的責任與費用。現就以上三種術語間的異同點簡要歸納如下。

1.FOB、CFR、CIF的主要共同點

(1)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均屬于裝運合同;

(2)風險劃分點一致,都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3)都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

(4)賣方都要負責裝貨,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提供有關單證;

(5)買方都要負責接貨,辦理進口手續,受理有關單據,并支付貨款。

2.FOB、CFR、CIF的主要區別

(1)運費負擔不同。采用FOB術語,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并支付運費;采用CFR、CIF術語,則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支付運費;

(2)基本保險費負擔不同。采用FOB、CFR術語,由買方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并支付保險費;采用CIF術語,則由賣方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并支付保險費;

(3)價格構成不同。FOB主要由貨物成本(C)構成;CFR主要由貨物成本加正常運費(C+F)構成;CIF則主要由貨物成本、基本保險費加正常運費(C+I+F)構成;

(4)術語后面所接港口類別不同。FOB后面接指定裝運港;CFR、CIF后面接指定目的港;

(5)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是否分離不同。采用FOB術語,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是一致的,即都是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自賣方轉移至買方;采用CFR、CIF術語,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卻是分離的,雖然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點仍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但是賣方對主要運輸費用的負擔卻要延至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才轉由買方負責;采用CIF術語時,賣方還要負責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上貨運保險費。

以上關于FOB、CIF、CFR三種術語的異同比較分析可參見表1-3。

表1-3 FOB、CIF、CFR的異同比較表

貿易術語 運輸方式 交貨地點 風險劃分 出口清關 進口清關 運輸責任 保險責任 后接

港口 費用和風險轉移點

FOB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買方 買方 裝運港 一致

CFR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目的港 分離

CIF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賣方 賣方 目的港 分離

四、FCA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貨物集合化,集裝箱運輸、滾裝運輸和多式聯運等得到日益廣泛使用,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FOB、CFR和CIF術語已不能適應上述新型運輸方式發展的需要。同時,運輸技術的變化,也帶來了運輸單據的革新,例如多式運輸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的出現等。有鑒于此,國際商會于1980年、1990年、2000年先后三次對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使之不僅適用于鐵路、公路、海洋、內河、航空運輸的單一方式的運輸,也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這三種貿易術語是在前面介紹的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彼此間既有很多相似之處,又有各自不同的特點。現就《2000通則》對FCA、CIP、CPT三種術語的含義及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簡介如下:

(一)FCA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或地點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并負擔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該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分別是:

1.賣方義務

(1)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被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商業發票和交貨憑證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

2.買方義務

(1)自費訂立自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并將承運人名稱及其他有關信息及時通知賣方;

(2)辦理貨運保險手續,并支付保險費;

(3)承擔受領貨物(即貨物被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受領貨物和有關單證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5)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以及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海關手續。

FCA是一種在以FOB同樣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貿易術語。

(二)使用FCA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承運人、交貨點和裝卸貨物的責任劃分問題

在FCA條件下通常是由買方安排承運人,與其訂立運輸合同,并將承運人的情況通知賣方。該承運人可以是擁有運輸工具的實際承運人,也可以是運輸代理人或其他人。

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交貨地點的選擇直接影響到裝卸貨物的責任劃分問題。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是在賣方所在地,賣方必須負責把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承運人所提供的運輸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2)如果交貨地點是在其他地方,賣方則可在自己所提供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負責卸貨。

如果在約定地點沒有明確具體的交貨地點,或者有幾個交貨地點可供選擇,賣方可以從中選擇為完成交貨義務所最適宜的交貨點。

2.關于風險轉移與買方風險提前的問題

在采用FCA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這在海洋運輸以及陸運、空運等其他運輸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于FCA與F組其他術語一樣,通常情況下是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才能如約完成交貨義務,并實現風險的轉移。而如果買方未能及時給予賣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運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接受貨物,其后的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呢?《通則》的解釋是,自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已被劃歸本合同項下為前提條件。可見,對于FCA條件下,風險轉移的界限問題也不能簡單片面地理解為一概于交承運人處置貨物時轉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確實是在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義務,只要貨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此說明也適用于其他由買方負責運輸的貿易術語。

3.有關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FCA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賣方交貨的地點也因采用的運輸方式不同而異。有時,賣方須在出口國的內陸,如車站、機場或內河港口,辦理交貨。不論在何處交貨,根據《通則》的解釋,賣方都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這一規定對一些在出口國的內地口岸就地交貨和交單結匯的做法是十分適宜的。

按照FCA術語成交,一般是由買方自行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但是,如果買方有要求,并由買方承擔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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