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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轉口貿易收匯入待核查賬戶(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3 02:53:01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并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完成申報后,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于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并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于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于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于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于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并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后,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并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么意思?他們都有什么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解析: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后,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于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于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于付款.

拓展資料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買粉絲、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于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保留。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第十一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后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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