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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轉口貿易收付匯規定(結售匯及付匯業務的規定)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4 01:29:47

轉口貿易如何收匯和付匯

(一)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1、合同注明預付款條款。2、進口核銷單注明預計到貨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3、按外管局貿易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辦法辦理。(二)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1、只有A類進口單位可以辦理“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售付匯(上海企業)。2、營業執照/批準證書(轉口貿易資格)。3、詳細書面說明。

      對于做進出口貿易的朋友們來說,往往在國外選購了商品有些時候要在保稅區進行轉口,這樣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在國內進行交易,但是這個時候就涉及到了一個問題那就是保稅區轉口貿易流程是如何進行的呢?小編馬上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保稅區轉口貿易流程是什么?

      轉口貿易的流程,根據收付款節奏分二種情況:

      (一)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

      1、合同注明預付款條款

      2、進口核銷單注明預計到貨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業按上海外管局貿易進口付匯分類管理辦法辦理。A類單位可辦理各種付匯業務;B類和C類單位不可辦理預計到貨期>90天,或者>USD10萬同時>合同比例20%的預付貨款;D類單位不可辦理預付貨款業務 (判斷貴行客戶是哪個等級的,若是上海客戶的化)

      4、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核銷單交易編碼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轉口貿易”,付匯性質勾“轉口貿易”。備案表編號填寫999999)

      5、營業執照/批準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6、詳細書面說明 公章(詳細書面說明至少包括“收付匯情況、結算方式、裝運口岸、到貨口岸、貨物轉移確認等)

      7、購貨合同及發票

      8、售貨合同及發票

      9、貨權轉移證明,如提單

      10、進帳單/結匯水單/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在進帳單等單據上簽注金額、日期并注明“轉口貿易”)

      11、涉外收入申報單(0202)(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編碼為0202第三國之間轉口貿易,交易附言注明“轉口貿易” )

      12、 付匯申報單 進口付匯備案表,( 或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

      單”的企業(需所在地外匯局在備案表上敲章)/憑備案表支付

      (二)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

      1、只有A類進口單位可以辦理“先支后收”的轉口貿易售付匯(上海企業)

      2、營業執照/批準證書(轉口貿易資格)

      3、詳細書面說明 公章

      4、購貨合同及發票

      5、售貨合同及發票

      6、進口付匯核銷單

      7、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或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付款保函

      8、付匯申報單

      一是在合同中注明預付條款之后對進口的貨品到貨日期進行備注,但是不能早于付款的日期。之后就是對買房開來的心中證明做出付款保函,然后就是填寫申報單了,這就是大概的流程,但是有些時候需要因地適宜,最好是買粉絲一下當地的流程再進行。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有條件可兌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須按本規定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第三條境內所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境內機構”)的各類外匯收入必須及時調回境內,按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第二章結匯第四條除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限定范圍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須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作為收入的外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游、廣告、買粉絲、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七)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八)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九)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第五條境內機構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后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游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根據會計制度按期結算實現的收入,應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第六條下列范圍內的外匯可不結匯,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一)國家批準專項用于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并經外匯局審核的外匯;

(二)捐贈協議規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三)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四)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五)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

(七)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第七條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需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憑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第三章售匯第八條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相應的登記文件和進口合同;

(三)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

上述(一)至(三)項進口項下的預付款(規定比例以內)、開證保證金、尾款、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和出口項下的傭金(規定比例以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或有關批準文件;

(四)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

(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

(六)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及退匯證明;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96年)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第三條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第四條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第五條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第二章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第六條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入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買粉絲、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種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于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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