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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貿易業務風險防控財務部職責范圍(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指引內容)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9 08:21:21

對的核心問題,而新公司法頒布后又出現了大量的新類型糾紛,使公司內部糾紛成為近兩年法律的一大熱點。如股東與股東,股東與董事會等發生的股權確認、股權轉讓、股東權益訴訟,以及股東請求確認公司設立無效或撤消的訴訟,公司對股東或經營管理人員提起的訴訟等;

4、企業改制、兼并及投融資法律風險。企業改制案件最多的一類是指具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參與改制雙方當事人就改制行為本身發生的糾紛,如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糾紛、債權轉股權糾紛、國有小型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并合同糾紛、其他改制方式中發生的糾紛。還有一類就是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即糾紛的發生與改制的結果密切相關,通俗講就是一般民商事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發生了改制行為,涉及到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權或者債務究竟由誰來主張或者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此外,企業在對外投資、融資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的糾紛,從而成為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5、企業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風險主要包括企業自有知識產權的申請、保護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企業侵犯別人知識產權產生糾紛,企業知識產權被侵權,企業雇員不當行為導致知識產權風險等。

6、企業侵權糾紛風險。企業在對外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比較普遍的如企業的產品致人損傷而產生的侵權,企業提供的服務對他人或者其他主體造成的侵權。對于有些企業,更會產生特定的具有行業特點的侵權行為,如化工、電網等高度危險行業、運輸行業高速行駛、商業服務行業、醫療行業等容易發生環境污染、人身損害糾紛。

7、人力資源糾紛風險。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直至員工離職,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動糾紛,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人力資源糾紛已經成為制約企業有效管理的瓶頸,是和諧企業建設的難點,在企業改制中最為突出。比較常見的有變更、終止勞動合同,開除、辭退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職業病、工資和勞務派遣等勞動爭議;

8、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風險。由于企業基礎管理不健全或忽視內部管理,加之外部監管不力,一些企業不遵守國家財務財稅制度,玩數據游戲或者躲貓貓,擅自搞內外有別的幾套帳,以逃稅漏稅為目的。有的在對外貿易活動中,虛報少報品種和數量,作弊關稅等。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因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案件也時有發生。這些行為都嚴重存在稅收征管的法律風險。

一、開展合規風險識別與評估

一是全方位梳理合規風險清單。建筑企業應該重點從企業、職能部門、項目三個層面,全方位梳理各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形成合規風險清單,重點梳理前述招投標、質量管理、違法分包、貪腐和商業賄賂、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和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的合規風險清單,并確定其重大程度,前瞻性地做好風險防控措施的研究。

二是多視角識別合規風險。建筑企業應該根據梳理出來的合規風險清單,定期(一般一個季度或半年)通過業務部門、法務合規部門、監督審計部門三道防線開展合規風險識別,可以按照企業管理職能橫向進行梳理,也可以按照企業管理層級縱向進行梳理。將一定時期內需要關注的合規風險加以識別,尤其要識別重大風險。

三是多元化評估合規風險。建筑企業可以由內部三道防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識別出的風險進行評估,根據研判分析結果做好應對準備。也可以借助外部力量,通過外部審計、管理買粉絲和風險評價機構對企業自身存在的合規風險進行評估,做好應對預案。

二、妥善做好合規風險應對

1。清晰梳理合規要求

定期梳理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政策、國際管理和國際公約,行業協會組織的行業標準和規范,形成合規管理要求的清單;更為細致的是,安排所在地分(子)公司和在建項目不定期收集和上報所在地的政策變化情況,通過規章制度信息系統滾動更新。

2。積極開展合規培訓

建筑企業應該根據梳理形成的合規要求,及時做好新的合規要求的培訓,不斷增強全體員工的合規意識和合規風險應對能力。

3。加強合規隊伍建設

建筑企業應該按照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根據項目點多線長、流動分散的客觀情況,選聘、培養各層級專兼職相結合的合規管理隊伍,形成分布廣泛的合規管理團隊,便于及時發現和處置合規風險。

三、建設合規管理長效機制

1。做好“人防”—認真開展合規承諾。

建筑企業可以根據領導干部、重點區域、重點崗位和普通風險崗位分級分類開展合規承諾,全體員工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責開展合規承諾,做到自警自勵;企業也做好合規承諾,接受客戶、社會和利益相關方監督。

2。做好“技防”—建設風險預警系統。

建筑企業既可以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系統做好風險預警系統的設計優化;也可在企業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過程中,做好合規與風險控制系統在企業數字化、信息化過程中的內嵌,不斷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筑牢企業合規風險管理的“防火墻”和“隔離門”。

3。做好“業防”—筑牢三道合規防線。

建筑企業業務部門、合規與風險管理部門和監督、審計(國有企業還有紀檢部門)三道防線缺一不可,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合規管理均不可或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的指引內容

第一條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六條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采購、加工制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二)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三)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五)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后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盡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十一條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該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該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二)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有關內容;

(三)市場對該企業產品或服務的需求;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伙伴的關系,未來尋求戰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該企業主要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六)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該企業實力與差距;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八)該企業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該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盡可能收集):

(一)負債、或有負債、負債率、償債能力;

(二)現金流、應收賬款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周轉率;

(三)產品存貨及其占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占購貨額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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