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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在國際貿易中,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未明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9 03:14:17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并放在約首。

(1)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2)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六、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后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1.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節。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節最為重要。

備貨

備貨工作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

(1)備貨

備貨是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聯系單(有些公司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有關部門按聯系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制運輸標志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系單是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在備貨工作中,應注意經下幾問題:

a. 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一致。

b. 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余地,備作裝運時可能發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c.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并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或換裝。標志應按合同規定的式樣刷制。

d.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貨銜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賣方義務

(一)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1、提交貨物

(1) 交貨地點——合同約定地點。未約定,視為賣方營業地。但如果訂立合同時雙方都

知道貨物不在賣方營業地,而是在一特定地點,則以該特定地點作為交貨地點。

(2) 交貨時間——合同約定時間。未約定,賣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時間內交貨。

2、移交單據

(1) 賣方應保證單據的完整性并符合合同及公約的規定

(2) 賣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單據

(二)擔保義務

1、質量擔保(產品質量責任不受公約調整,由各國國內法調整)

(1) 符合合同規定

(2) 還需符合:

A 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 貨物適用在訂立合同時買方明示或默示通知買方的特定目的

C 在憑樣品或說明書買賣中,貨物要與樣品或說明書相符;

D 賣方應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通用方式,則應以保全或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1、 標準合同和免責條款

(1)第35、38、39、40條的規定

A、 對貨物與合同不符的內容,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B、 買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檢驗貨物

C、 買方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

——前述A、B項的免責以賣方不知道不符情況為前提

(2)補充:

A 免除當事人由于欺詐行為產生的責任條款無效;

B 免除當事人根據產品責任法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無效

C 免責條款與當事人的明示擔保相矛盾無效。

2、權利擔保——體現第三方權利要求原則

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1) 所有權擔保

A、賣方應向買方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B、賣方應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不為買方所知的留置權、抵押權等他人的權利要求;

(2) 侵權的擔保

賣方應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其所交付的貨物以侵權或其他類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

A、賣方承擔責任的要件(侵犯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情形)

——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

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和請求;

——第三方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提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

賣方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買方打算將該項貨物轉售到某一個國家,買方根據

該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請求;或者

ii. 在其他情況下,買方分句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

其他知識產權的請求;

B、賣方免責的情形:

——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權利或要求;

——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貨物被銷往目的地以外的國家;

——侵權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序和其他規格; ——買方在知道第三人權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此種免責以賣方對

侵權的發生不知情為前提)

二、買方的義務

(一)支付貨款

(二)收取貨物

a)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

b) 接收貨物

三、買賣雙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保全貨物,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致使貨物的受領或退回不能即時進行,由最適宜防止貨物毀壞或遺失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保證貨物安全、盡量減少貨物損失的義務。

(一)賣方保全貨物的義務

“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見公約第85條的規定

(二)買方保全貨物的義務——見公約第86條的規定

1、 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約規定的權利,將貨物退回,他必須采取合理措

施,以保全貨物;或

2、 發運給買方的貨物已到達目的地,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行使退貨權利,則買方必須代

表賣方收取貨物,除非他這樣做需要支付價款而且會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許承擔不合理的費用,或者賣方或其代理人也在目的地。

(三)保全貨物的方法

1、 寄放第三人倉庫

2、 將貨物出售

第四節 違約的救濟方法 i.

一、違約——參見公約第25條關于違約的規定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構成根本性違約的兩個條件:

1、 一方違約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客觀要件

2、違約的后果是違約方可以預知或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于相同情況下

可以預知的 ——主觀要件

二、買賣雙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

(一)解除合同

1、解除的條件——參見公約第49、64、72、73條的規定

注意:公約要求合同的解除必須以一方違約已構成根本性違約為前提;或者在一方沒有

按規定的時間履行合同義務時,他在另一方給予的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寬限期)內仍未履行或聲明將不在該時間內履行,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的程序——參見公約第26條規定

解除合同必須向對方發出通知。該通知發出時解除生效。

3、解除的效果——參見公約第26條規定

“互相返還已受領的利益”

(二)損害賠償

1、 賠償的范圍:實際損失+利潤損失

2、 賠償額計算的限制

——可預見損失的限制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

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參見公約第74條

——采取合理措施的限制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沒有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減輕因

違約而引起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數額。

——參見公約第77條

(三)中止履行 ——參見公約第71條規定

針對的是一方預期違約的情形

注意:

1、 對預期違約救濟方法視違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只有一方構成根本性違約時,另一方

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另一方只能采取中止履行的措施。

2、 中止履行的條件——對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

(1) 對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

(2) 對方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已顯示他將不履行主要義務。

3、 援用中止履行時必須采取通知程序

(四)實際履行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實際履行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而公約在肯定這一補救措施的同時,允許法院在確定是否采取這一措施時可依本國國內法作出判決。

三、賣方違約的補救辦法

1、實際履行。條件:買方不得采取與這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買方應給與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并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法院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取決于該國國內法。

2、減少價金。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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