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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促進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對策(我國會議產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的影響及對策)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01 13:19:46

通、電力和電子通訊等領域項目比例已升至新簽合同額的六成左右,帶動出口和利潤水平進一步提升,上億美元項目數從

2006年的94個增加到2009年的240個,最大項目合同額增至75億美元,2009年有34家中國企業入選世界500強,54家中國對外承包工程企

業進入世界225家國際承包商行列,完成海外工程營業總額占225強海外營業總額13.2%,首次躍居首位。

中國海外投資戰略的發展仍有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

國際投資最注重國家主權利益,從“三大典型案例”中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中海油競購尤尼科為什么失敗?就是因為這筆交易觸及了美國的主權利益。中鋁

收購力拓為什么不成功?也是因為這筆交易觸及了澳大利亞國家的主權利益。中國平安投資富通為什么最終夭折?同樣是因為這筆交易觸及了荷蘭和比利時兩個國家

的主權利益。由此可見,國家主權利益在國際投資領域應該是第一道很難逾越的障礙。

國際投資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其實講的就是國家主

權利益。而國家主權利益本身也包含著國家的經濟主權利益,而經濟主權利益又可以體現為資源主權利益,即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占有、使用、處分

的權力。在體現經濟主權的對外國投資準入和規制的相關制度中,資源業的準入門檻為最高,規制為最嚴。特別是資源主權中對能源的主權,一直被發展中國家的能

源大國作為立國之本。有很多發展中國家不開放能源領域,以便為后代留下能源財富。有的發展中國家雖然開放,但是有嚴格的審批制度。有的發展中國家規定海外

企業介入能源領域只能采取合資的方式,而投資東道國方面只用授予勘探權和開采權入股。中國現在需要大量獲得資源,而非固守中國自己的資源。走出國門投資海

外資源企業,或自己獲得海外資源勘探開發權,這樣就很容易被東道國誤解為侵犯了他們的經濟主權利益或者是資源主權利益。因而其東道國必然要采取相應的手段

或者極端的措施予以抵制或阻撓,這是毫無疑問的。

而第二道難以逾越的障礙就是法律障礙。從中國海外資源投資失敗的“三大典型案例”中

不難看出,東道國對于外資進入該國關系經濟民生發展領域有著高度的警覺性,尤其是在此次金融海嘯中,一些東道國一再以維護其國家安全利益為由,一再提高涉

入該國資源產業的審查門檻,將中國企業擋在門外。就中國而言,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資源處于領跑的位置,因而對海外投資,資源當然也充當著領跑者的角色。不

過,中國對國內資源業的外資準入也建立有嚴格的審批制度,對其投資項目、經營形式等方面也有很多限制,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第6條就是對于限制類外

商投資項目情形的規定。然而對海外資源投資的立法卻顯得非常蒼白,目前國內尚未有一部統一完整的海外投資法律法規。現有關于海外投資的立法主要

有:1981年,原對外經濟貿易部頒發的《關于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的暫行規定》;1989年,財政部、原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銀行發布的《境外貿易、金

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辦法》;1995 年財政部頒布的《境外投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1996

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9

年《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等。而這些法規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系統性和穩定性,很不利于海外投資企業的把握和遵循,也不利于國家的監管和保護。同時現今國內也

沒有成文法意義上的《海外投資保險法》,使國內企業在海外投資心存疑慮。他們即便走出國門進行投資,當失敗后其利益又得不到救濟,也會自然放慢發展腳步。

中國企業到海外投資容易遇到的第三道難以逾越的障礙就是投資主體或投資策略方面的障礙。作為海外資源投資主體的大型國有企業,雖然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作

墊底,但他們要到海外投資或者在海外進行資源收購,其意圖卻很容易被東道國誤解,把他們的行為與國家行為聯系在一起,使東道國產生逆反心理,給他們在海外

的投資行為造成梗阻。以石油資源為例,從1998年開始,中國對石油產業實行了國家壟斷性經營,把石油業在國內和國外的經營權通過特許的方式授給中國三大

石油公司。而民營企業根本不可能涉足石油資源領域,既是到海外去投資異國石油資源也是困難重重。基于此,國家就應該在保障大型國有企業主體地位的同時,加

大力度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和中等規模的國有企業進入該領域。同時,中國到海外進行資源投資千萬要有策略。“海外抄底”只能顯露出中國對資源急迫的需求心理。

“三大典型案例”的失敗就是太急功近利,而且具體的操作也缺乏嚴密的科學性。另外,在一些海外投資企業中還存在有“兩本賬”現象,對外賬目供東道國審查,

對內賬目真實記錄公司營運情況。這樣做雖然避開了當地的一些關稅,卻冒犯了東道國的法律制度,為中資企業在海外又多設置了一道人為屏障。

第四道難以逾越的障礙就是投資環境與政治風險方面的障礙。先是環境障礙。21世紀,環境問題世界關注。中國企業在海外進行資源投資,必然面臨國際環境法

和國內環境保護法的重大挑戰。各種國際環境保護團體、東道國的環境保護政府機構和環境保護組織、當地民眾等都對外國投資對環境的影響非常關注,甚至上升到

生存權和人權的高度。在這方面,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已經發生過了多起環境保護沖突,給中國的海外投資造成了極壞影響。一些發達國家甚至把中國投資者稱為新

殖民主義,借機挑撥中國與一些非洲發展中國家的關系,并有意拿環境保護問題給中國企業進行海外資源投資制造麻煩。同時,從資源開發的物理現象上說,礦藏資

源的開發要對原有地貌和自然生態進行改造,就有可能產生地質災害,甚至造成環境污染;油氣資源的開發卻伴隨著井噴或火災事故發生的風險、原油泄漏污染、大

氣污染以及原生態的破壞,這些都極容易導致東道國或者國際人權和環境保護團體的干預。其次是政治障礙。中國海外有很多項目,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氣項目以及鐵

礦項目大都集中在非洲國家,而這些國家經濟落后,民眾貧苦,政治動蕩,使中國企業時常面臨危險,企業員工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比如蘇丹國。這個被西方國家

評估為最失敗的國家和世界上最動蕩的國家,由于中石油的投資使得這個國家出現繁榮。但中石油在蘇丹合資企業的員工卻不時遭到綁架。2008

年10月就有9名工程師和工人被綁架,其中4人遇害。中國石油企業在尼日爾、伊拉克庫爾德斯坦、尼日利亞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也有類似風險。

對中國企業“走出去”發展海外投資法律對策的思考與建議

鑒于“三大典型案例”的深刻教訓以及“三大典型案例”所反映出來的法律問題,筆者對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對策和方略提出如下建議或者是想法。

第一,

必須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規,使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有法可遵,有規可循。目前,我們國家最缺乏的就是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與國際接軌法律法規制度。金

融危機過后,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趨勢明顯加快,調整、規范我國海外投資的法規和行為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充分考慮西方發達國家,非洲資源

國家、政治動蕩國家等國外一切影響我國進行海外投資發展的不利因素,同時也要借鑒涉足國家的法律實際,并考慮中國與西方國家的意識形態、社會制度、文化傳

統的差異,使我國對外投資的法律法規更具有前瞻性和國際適用性。比如說,在法律中如何體現國家主權原則、經濟主權原則、資源主權原則等都要重新做出明確的

界定。如果繼續固守原有的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立場,顯然有悖于中國國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且還會危及海外投資的安全和穩定。中國最高層領導人最近屢屢在

一些國際場合強調“投資自由化”,其實就是中國今后在對外投資領域基本立場變化的實際反映。而制定國家涉外法規也要應對這一變化,這樣才能夠更切合國際實

際,促進我國涉外投資的健康發展。

第二,必須進一步健全鼓勵性政策和措施,扶持、促進海外投資的發展。我國現有的政策法規在貸款、外

匯收益、所得稅及關稅等方面,已經有一些優惠措施,但還不盡完善,仍需在這幾個方面再做些工作:1、設立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或委托學術團體加強對世界各

國、特別是中國有投資國家的相關法律、行政程序、資源狀況以及市場行情特色及投資行為進行研究論證,為投資者提供信息買粉絲和技術服務,以確保國家和投資企

業決策的科學正確,盡量不走彎路。2、完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近些年,我國在海外的投資重點基本上都是發展中國家。而發展中國家的法制建設和投資環境相對

而言比較差,有些國家時有武裝沖突和暴亂的發生,這對海外投資者來說時刻都有意外的威脅和意外的損失。因此很需要以國家海外投資保險機制為后盾作保護。而

我國家現有的海外保險,主要是維護國有資產的利益,對私營企業和個人安危還有待進一步的傾斜和強化。3、加大信貸和稅收扶持力度。中國企業對海外投資,一

的扶持,幫助企業不斷提高國際競爭力。4、要扶持和鼓勵大型企業走集成商的道路,聯合一批具有資產經營能力、實業投資能力、產品梯度轉移能力、工程承包及

項目承接能力的實力企業,將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優勢資本集成起來,組建若干個綜合實力雄厚、品牌優勢明顯的“走出去”的國際集成商,以大企業集團或綜合

商社等形式進入國際市場,展示中國企業進軍海外的實力和氣魄。

第三,必須進一步加強對海外投資企業的監督與指導。我國海外投資的主體

是大中型國有企業,而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必須對國有資產的海外投資加強監督管理,這是保證國家利益的關鍵所在。另外,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還要考慮海外投

資對國家外匯平衡及財政收入所造成的影響,因此強化對海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和納稅監督也必須跟上。國家有關部門要定期或適時頒布一些指導性文件,對海外投資

給予引導,以幫助企業正確決策。比如說在投資領域的選擇上,在對海外投資區位的分布上,都需要加強宏觀調控。同時要加速中國跨國公司的建設步伐,要授予國

有大公司、大企業集團資金、資產、資源的經營自主權,包括外貿經營權、對外投資權、海外融資權等,通過這一系列經營自主權的下放,積極推動和扶持具有比較

優勢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整體利益的跨國經營。另外還要強化人才培養,連綿不斷的為海外投資企業輸送具有戰略頭腦,懂現代企業管理、懂國際營銷的跨國

“經理階層”的高端人才,推進國家海外投資整體水平向國際一流提升。

第四,必須進一步應對投資東道國的政治動蕩帶來的法律風險。就目

前而言,我國在海外投資已達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一大部分都是發展中國家。在這些國家,中國企業采取的投資方式大都是西方式的收購參股或并購參股的

投資。而這種投資,無論是否在政治動蕩的敏感地區,出了問題都可以用現有的關于國際投資的法律框架模式加以解決,因此法律風險比較小。但是如果是在國家政

府背景下達成的國家契約方式的投資,一旦出了問題其法律風險就“天般”大的了,再指望這種模式解決問題恐怕難以應對,這就需要通過國家出面打“外交仗”

了。國家出面解決問題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國內法。而且中國和這些國家又有傳統的友好關系,其外交途徑解決的渠道比較暢通。這也是中國企業能夠在這些國家和

地區投資發展的原因所在。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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