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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國際文化服務貿易的特點包括貿易自由化的例外性(中國如何面對經濟全球化急急急!)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21 01:28:07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促進美加旅游業發展

美國旅游業的創收相當一部分來自加拿大.加拿大和美國領土靠近,且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美加相互開放領空協定為美加間商務往來大開方便之門,促進了美加旅游業的發展.2000年,加拿大有4266.7萬人次前往美國旅游,占加拿大外出旅游人次的90.4%.美國有4399.4萬人次到加拿大旅游,占加拿大旅游人數的90.5%.

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經濟全球化極大地促進了資源在全球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為服務貿易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豐富的渠道.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談判進程,各國政府在此基礎上逐漸放松了對服務貿易的管制,從政策上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與商品貿易的發展相輔相成

貨物出口對服務出口有顯著的拉動效應,貨物貿易的發展過程中蘊含著服務貿易的巨大機會.

另一方面,服務貿易對貨物貿易起著支撐和促進作用.貨物貿易優勢的發揮與競爭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與相關服務貿易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如:隨著國際競爭的加劇,制造業需要更為廉價而又可靠的連接全球的通訊和運輸網絡以維持出口業績;隨著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國外廠商對購買產品的時間要求更高,只有高效率的通信和運輸系統才能滿足這種要求;優秀的人力資源,先進的技術,高效的科研與買粉絲機構是提升貨物貿易國際競爭力的支撐和保障.

國際服務貿易成為競爭優勢的重要因素

例如有的企業初次"走出去",缺乏必要的營銷渠道和國際營銷經驗,如果有完善的會展服務,電子商務網絡提供平臺并有出口管理知識培訓等服務提供幫助,對企業無疑是極大的支持;再如我國廣大的中小企業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對國外客戶缺乏了解,對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很容易遭到各類風險,如果有專業性的買粉絲服務機構提供客戶資信調查,市場調研等服務,企業就可以少冒風險;還有與國際貨物貿易緊密相關的運輸服務,金融保險服務等,這些可以說是貨物貿易的支撐性行業.

第四節 國際服務貿易總協定

1986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議題.經過長達7年的談判,到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終于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s,簡稱GATS),服務貿易至此被正式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管轄范圍.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迄今為止第一套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邊規則,是在烏拉圭回合中談判達成的.

服務貿易總協定主要組成部分

各國提交的具體承諾表(共94個)

第三部分

附件(共8個)

包括:豁免附件;根據本協議自然人移動提供服務的附件;空運服務的附件;

金融服務附件一;金融服務附件二;海運服務談判附件;電信服務的附件;基礎電信談判附件

第二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款(共29條具體條款)

第一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

范圍和定義

服務貿易基本原則

服務貿易的具體義務規范

跨境交付

境外消費

商業存在

自然人流動

透明度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準原則

市場準入

國民待遇

爭端解決

一,范圍和定義

根據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GATS將服務貿易分成四個類型:

境外消費

自然人流動

商業存在

跨境交付

二,服務貿易基本原則(177頁)

透明度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

逐步自由化原則

限制和禁止原則

申請獲準原則

服務貿易的透明度原則

由于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調整的范圍是各成員有關服務貿易的"措施",因而保持這些"措施"的透明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并且由于服務貿易的特點,服務貿易提供者將涉及到其他國家境內提供服務,因而了解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對其經營活動十分必要和重要.

成員方透明度的基本義務

立即公布相關法規.

每年向服務貿易理事會報告新的或更改 的措施

設立買粉絲點.

成員方沒有義務提供機密材料.

最惠國待遇原則

GATS第二條對最惠國待遇原則作了規定:"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措施,每一締約方給予任何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給予其他任何締約方相同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內涵

最惠國待遇不僅適用于服務產品,而且還包括服務的提供者.這是由于通常情況下,服務與服務的提供者不可分離.

《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規定屬于"一般義務",即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于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不論成員方是否將某個服務貿易部門對外開放,在采取有關的管理措施時,都必須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

例外和豁免

所謂例外是指GATS認可成員方在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方面的某些差別性安排不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范圍之內.

所謂豁免則是允許成員方在特定條件下維持某些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不一致的管理措施.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和豁免

對于最惠國待遇例外,主要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邊境服務貿易,并限于當地生產和消費的服務貿易;二是對經濟一體化成員相互提供的優惠.

關于最惠國待遇的豁免,《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各成員根據協定附件規定的條件自行做出選擇. GATS第四個特別的部分,即關于最惠國待遇豁免的清單,它列明了各國分別在哪些服務領域暫時不適用非歧視性原則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中國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節選)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根據有關協定的有效期限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孟加拉國,巴西,泰國,美國,扎伊爾

貨載分配協定

根據簽署方之間目前的貿易狀況

不可預見

未明確

通過雙邊協議,有關方可以根據中國關于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法律,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或外資獨資子公司形式的實體,為其承運人所擁有或經營的船舶從事日常業務

海運

國際運輸

貨物與旅客

產生豁免的必要性的條件

計劃期限

措施適用的國家

與第2條不一致措施的描述

部門或分部門

逐步自由化原則

由于烏拉圭回合是第一次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內容,不可能僅僅經過一次談判就解決復雜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全部問題,有

09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筆記第四章

第四章國際服務貿易法

第一節國際服務貿易法概說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將服務貿易定義為:

(1)自一成員領土向任何其他成員領土提供服務;

(2)在一成員領土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4)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務。

二、服務貿易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到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分支機構,為后者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

這種類型的服務提供方式有兩個特點:一是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二是服務的提供者必須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國領土內采取了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的方式,具有長期性。商業存在是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

三、國際服務貿易與國際貨物貿易相比,主要體現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國際服務貿易具有無形性和不可儲存性;

第二,國際服務貿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復雜性;

第三,貿易過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權的轉讓,僅與生產要素的跨國界移動有關;

第四,對服務貿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過海關監督和征收關稅的方法進行,但卻可以通過國內法規和眾多其他行政機構進行。

第二節GATS的法律體系和主要內容

一、GATS的法律體系

GATS的法律體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員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表和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分所構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個部分共29個條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協定的適用范圍和服務貿易的定義;

第二部分:一般義務和紀律;

第三部分:具體;

包括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和附加。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體的談判、具體減讓表和減讓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機構條款;

主要規定了磋商、爭端解決和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技術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

第六部分:最后條款。

規定了成員方可拒絕給予協定項下利益的若干情況,對協議中的關鍵詞語下了定義,指出附件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協定的組成部分。包括: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于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關于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于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

(三)成員方關于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

表包括水平和具體。

二、GATS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最惠國待遇義務及其例外

GATS第2條規定:關于本協定涵蓋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任何成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請義務豁免的例外。

義務豁免的申請應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出并由其在90天內考慮后向部長會議提交一份報告,部長會議應以3/4的多數成員作出決定。

第二, 邊境地區交換服務的例外。

一成員對鄰國提供了優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國待遇給予其他成員。

第三,經濟一體化及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的例外。

成員方為了達到經濟和勞動力市場一體化目標,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的自由化服務貿易協定和勞動力市場一體化協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國待遇義務的約束。

第四, 政府采購例外。

一成員以政府運作為目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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