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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宗貿易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國際上商務合同是如何履行的,具體展開講下)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21 03:00:52

什么是期貨?通俗解釋下

通俗地講就是用現在手里的錢買一份將來買賣商品的合約。

期貨(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準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擴展資料

期貨雖然有個貨字但并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雞蛋、石油或者最近新上線的蘋果等以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物的可以交易合約。

期貨的本質是與他人簽訂一份遠期買賣商品(或股指、外匯、利率)的合約,以達到保值或賺錢的目的。

如果您認為期貨價格會上漲,就做多(買開倉),漲起來(賣)平倉,賺了:差價=平倉價-開倉價。

政府采購的方式有哪幾種?

政府采購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2、邀請招標采購,也稱選擇性招標,是指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若干合格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者的招標方式。

3、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4、單一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達到了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創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后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

5、詢價采購,是指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向其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

由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報價,然后詢價小組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貨比三家,它是一種相對簡單而又快速的采購方式。

擴展資料:

政府采購的評標辦法主要有:

1、綜合評分法。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等進行綜合評審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標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2、性價比法。

是指除價格因素外,經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計算出各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的總分,除以投標報價,以商數最高的投標供應商為中標人的評標方法。

3、最低評標價法。

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以評審后最低評標價的投標供應商作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它適用于標準商品、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評標的目的是根據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每個投標商的標書進行評價和比較,以評出最低投標價的投標商。評標必須以招標文件為依據,不得采用招標文件規定以外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凡是評標中需要考慮的因素都必須寫入招標文件之中。

國際上商務合同是如何履行的,具體展開講下

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后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1. 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節。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節最為重要。

備貨

備貨工作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

(1)備貨

備貨是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規定,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聯系單(有些公司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有關部門按聯系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制運輸標志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系單是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在備貨工作中,應注意經下幾問題:

a. 貨物的品質、規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一致。

b. 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余地,備作裝運時可能發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c. 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并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或換裝。標志應按合同規定的式樣刷制。

d. 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貨銜接。

(2)報驗

凡屬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必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凡經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的手續是,凡需要法定檢驗出口的貨物,應填制“出口報驗的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證件取驗手續。“出口報驗申請單”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如需有外文譯文時,應注意中,外文內容一致。“申請單”還應附上合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單據,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參考。

申請報驗報驗后,如出口公司發現“申請單”內容填寫有誤,或因國外進口人修改信用證以致貨物規格有變動時,應提出更改申請,并填寫“更改申請單”,說明更改事項和更改原因。

貨物經檢驗合格,即由商檢局發給檢驗證書,進出口公司應在檢驗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內將貨物出運。檢驗證書的有效期,一般貨物是從發證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鮮果、鮮蛋類為兩星期,植物檢疫為3星期內有效;如超過有效期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并由商檢局進行復驗合格后才能出口。

催證、審證和改證

在履行以信用證付款的合同時,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等項內容,這也是履行合同的一項重要工作。

(1)催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審證

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因素,如工作的疏忽、電文傳遞的錯誤、貿易習慣的不同、市場行情的變化或進口商有意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條款等,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順利執行,防止導致經濟上和政治上對我不應有的損失,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應考慮下列四個方面:

a. 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政策;

b. 對安全及時收匯是否有保障;

c. 對與我國貿易協定的國家的來證是否符合協定的規定;

d. 來證的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證內所列條款,我方能否履行。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系的國家和地區的來證。

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 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為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于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

對用些國家的來證,雖然注明有“不可撤銷”的字樣,但在證內對開證行付款責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條款或“保留”條件的條款,受益人必須特主意。如來證注明“以領到進口許可證后通知時方能生效”,電報來證注明“另函詳”等類似文句,應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書或信用證詳細條款后方能生效。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復核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并用。來證所采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定規定相符。

e.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f. 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國外來證晚,無法按期裝動,應及時電請國外買方延展裝期限。信用證有效期一般應與裝動期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動貨物后有足夠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關于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在中國境內到期,如信用證將到期地點規定在國外,或國外銀行的柜臺等,我們不易掌握國外銀行收到單據的確切日期,這不僅影響收匯時間,而且容易引糾紛,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對單據的審查:對于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有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在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3)改證

對信及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動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修改,并堅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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