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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公司利潤太高有限制嗎(外貿公司報價一般是加多少利潤)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7 09:46:09

普通外貿公司的利潤一般在多少啊?

這個需要根據行業和產品決定,是沒有具體價值。一般外貿公司通過改變訂單來賺取差價。普通公司將利潤控制在20%,這對于傳統產品來說已經是一個很高的比例,而對于傳統制造產品來說,最低利潤將是10-15%;高新技術企業或資源性產品利潤翻番,利潤也正常;也有一些外貿公司不盈利,靠出口退稅賺些錢。畢竟,現在的競爭非常激烈,越來越多的公司都是這樣。

拓展資料:一.外貿的特征及目的

1.目的:對外貿易管制是為了發展國民經濟,保護國民經濟利益。對外貿易管制有時也被用來實現國家的政治或軍事目標。國家實現對外貿易管制,同時也實現國家職能。

2.特征:貿易管制政策是一個國家對外政策的體現;貿易管制不時會有所改變;對外貿易管制是以實現國內外政策目標為基礎的;對外貿易管制是國家管制;對外貿易管制是國家的一種強制性行政行為;對外貿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屬于強制性法律范疇。

二.外貿的競爭模式

1.價格競爭

價格競爭是一種依靠低價爭奪銷售、占領市場、擊敗競爭對手的競爭形式。當一個國家或企業和另一個國家或企業的產品在性能、效用、樣式、裝潢、提供的服務、生產者的信譽、廣告等各個方面都是一樣的,或冷漠,國家或公司只銷售貨物的行為低于競爭對手的價格,為了吸引顧客,要使自己的產品與市場接軌。競爭的影響可以通過產品功能或外觀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事實上,在我國的外貿企業中經常出現抄襲的現象,無疑使企業陷入惡性價格競爭。

2.非價格競爭

非價格競爭是指在產品價格以外或銷售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利用產品、銷售服務、廣告等營銷手段的有形和無形差異,銷售產品并參與市場競爭的非價格形式。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商品生命周期的不斷縮短,單靠價格競爭難以獲得超額利潤。同時,生產力的提高,使消費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因此,非價格競爭已成為擴大商品銷售的重要手段。主要方法有:(1)采用新技術,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產品質量、性能、包裝和外觀風格等;(2)提供優惠的售后服務。(3)通過廣告、商標、營銷手段造成公眾心理差異。非價格競爭是壟斷競爭的一種重要形式。

現在做外貿工廠實際上利潤應該有20%-30%吧?只是一些廠家保密說只有5%-6%,請問大家知道行情的說說

作為中國工廠來講,利潤應該在10%

理由:1、產品競爭激烈,沒有價格最低,只有更低,肉就那么多,每人都想吃一口

2、中國產品沒有自己的品牌,現在的工廠都是干一年是一年,不考慮自己的后續發展,都是活在當下

3、一味的最求最低價格而忽略了質量,造成訂單流失,生產成本增高,利潤降低

4、 利潤的高低主要是看產品的,如果大宗產品,動輒十幾萬噸/次(如鐵礦,工業鹽、石油焦等),利潤不可能那么高的,有時1噸就掙1美元的差價就不錯了

精細化工品的利潤就不止20-30%了, 你一次才要1噸或幾百公斤的,讓人家利潤低了怎么活?

外貿業務員在簽訂外銷合同時,抬高價格,拿走公司公司潛在利潤5萬,構成職務侵占罪么?

這里面有個關鍵性的東西要弄清楚,如果業務員在給客戶報價時候已經就此事跟老板說明了,老板也同意了(包括口頭與書面),那么就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是老板和員工都有罪,屬于商業行賄罪。

如果是業務員單方面操作的,則屬于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

1997年頒布的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檢察院等部門聯合頒布的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占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相關法規: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便處于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并非本罪的侵占行為的繼續。侵占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于未遂,則應視侵占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于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認定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

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占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種意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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