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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公司業務員帶走客戶違法嗎(外貿業務員在簽訂外銷合同時,抬高價格,拿走公司公司潛在利潤5萬,構成職務侵占罪么?)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05 17:30:28

法律問題:業務員把原來公司的客戶資源帶走,自立門戶算違法嗎?

用人單位可從商業秘密的保護方面處理相關問題(競業限制是雙方約定后產生的義務,未約定或約定不合理均不產生“違約”問題)。現實中出現不少樓主所述情況大多由于法律糾紛解決的復雜性導致的。為此,下面僅從理論上進行分析:

如果“客戶資源”屬于商業秘密的范圍且用人單位有相關合同約定或制度的規定,則下列使用“客戶資源”的方式均為違法:

1、勞動者“去其他公司”。理由是:《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4款——“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勞動者“自立門戶”(勞動者成為了“經營者”)。理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注:

A、約定競業限制的同時必須同時約定補償金,否則將由于缺乏合理性而無效。

B、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23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C、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0條(見第3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D、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第3條(見第4款):

禁止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外貿老板怎樣防止業務員帶走客戶?

作為老板,肯定不希望業務員離職時帶走老板。離職帶走客戶幾乎隨時可能發生,我們很多時候完全防止是很難做到,但是這么多年外貿經驗,我有幾個技巧和方法和你一起來分享一下:

1.每個人都不一樣,不是所有的業務員會帶走客戶。有的業務員會為了利益不擇手段,而有的業務員即使客戶主動想跟他走,他都會引導客戶留在公司。所以業務員與業務員的差距真的很大。這就決定了,你在選擇業務員的時候,就非常重要。不僅僅要看一個業務員的能力,更重要的是看一個業務員的人品。選擇時,很多人說要在面試的時候火眼晶晶,面試的時候,我們是要檫亮眼睛。但是畢竟人會偽裝,沒有人會說自己來公司帶走客戶的,在這么短的時間里,我們往往都會看錯人,這是正常的。更何況有的時候,業務員招聘下放到外貿經理或者HR手上。所以除了面試的時候,我們要看清楚。我想憑著自己多年的經驗,我覺得試用期的時候更需要看清楚。畢竟試用期的時間長,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一個人的各個方面,比如為人處世,價值觀等等。對于厲害的業務員或者外貿經理,有機會一定要做一些背景調查,從別人那了解一下他的各個方面,這樣也會更客觀公正一點。對于人品有問題的業務員,千萬不要手軟。否則后患無窮。

2.如果確認業務員是可以的,那么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簽一下客戶保密協議或者競業條例內容上要寫名,離職幾年后不得從事本行業相關的業務,如有違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都不能保證業務員一定不去做,但是這樣讓業務員有所顧忌,畢竟只是道德上,可能為了利益不顧一切,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層面,畢竟這是有很大風險,所以業務員也不會無所顧忌,法律不是鬧著玩的。

3.公司內部做好客戶管理系統,條件允許的外貿企業,對客戶開發,單證,跟單,售后的等相關工作分配給不同的人來做,如果一個業務員一條龍全部做了,那么對業務員和客戶來說,更容易跑到一起。尤其是純貿易公司。如果業務員還掌握了工廠資源,那么被帶走的可能性極大。所以當業務員離職的時候,都要和工廠提前打好關系。明確告訴工廠的嚴重性。工廠的老板也不會輕易去支持離職的業務員,畢竟他也需要考慮自己的利益。

4.對于在職時候的業務員,也要經常教育飛單的危害,有的業務員比較無知或者對飛單已經觸碰法律的底線并不知道,還以為只是道德層面,有的甚至是認為這只是自己在報復公司,出氣一下。所以作為老板本人,要多敲幾下。

5.對于離職業務員的重要客戶,老板或者經理也需要經常去拜訪客戶,如果對于一些沒有拜訪的客戶,那么也需要加強郵件和電話聯系加強與客戶的情感溝通。對于業務員離職的敏感時刻,也要特別注意客戶的動向。當然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公司也需要不斷加深對自己的管理,如果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等公司的很好,客戶也不會輕易帶走。

6.對于離職的業務員,要充分做好交接工作。先跟老業務員溝通銜接好,已成交客戶、意向客戶都要了解所處的階段和情況了解清楚。另外也需要公司利用經理或者老板的名義,正式通知所有的客戶業務員已經離職,防止業務員離職還用公司的名義聯系客戶。

還有很多的一些細節。關鍵我們自己也需要不斷的努力提升各種領導的才能。并且不斷推動企業的發展,對于小部分的員工或者客戶流水不足以動搖公司的根基。所以努力吧。

磨一劍:外貿資深導師,已幫很多人實現財務自由。歡迎轉發。但未經允許,禁止轉載到其它平臺,否則起訴。

外貿業務員在公司就職期間私底下與公司客人做生意(與公司業務同樣的生意),是否違反的法律?

是違法,可以起訴.

<勞動工法>

不過你必須要保證這些證據的有效性,你不能有改動,而且必須證明這些證據是他留下來的.

外貿業務員在簽訂外銷合同時,抬高價格,拿走公司公司潛在利潤5萬,構成職務侵占罪么?

這里面有個關鍵性的東西要弄清楚,如果業務員在給客戶報價時候已經就此事跟老板說明了,老板也同意了(包括口頭與書面),那么就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是老板和員工都有罪,屬于商業行賄罪。

如果是業務員單方面操作的,則屬于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

1997年頒布的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檢察院等部門聯合頒布的立案標準: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數額1.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職務侵占數額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相關法規: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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