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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地父母投靠珠海子女遷戶口(珠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8 20:07:15

珠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珠海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什么材料

(一)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戶口簿;

(二)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

(四)市內投靠需提交派出所核查打印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在珠海無自有房產的證明。(改為核查后不打印和掃描)

(五)市外投靠需簽署承諾書;

1.落戶對象本人現場簽署;

2.他人代辦的,下載或前往派出所領取承諾書,落戶對象本人簽署后交代辦人現場簽名,同時提供申請人辦理戶籍業務所有證明材料原件、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委托公證書或委托書。

(六)市外投靠的需提交落戶地址相應資料

1.落戶自有房產的,提供房屋產權登記證書,除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的自有房產外,與其他人員共有的,需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簽訂協議或到公證機關辦理公正:同意現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該自有房產內,并提供所有業主的居民身份證(戶籍民警審核原件后收取所有業主的身份證復印件);

2.落戶單位的,提供單位戶口簿;

3.落戶居(村)民委會員集體戶的,提供居(村)民委員會的集體戶口簿;

4.落戶人才公共戶的,提供相應人才公共戶戶口簿。

法律依據:《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規定》 第四條 下列因工作關系轉入本市的人員準予遷入戶口,戶口遷入本市后,戶口應落在單位集體戶內: (一)經本市組織、人事、勞動(或其授權部門)批準招調的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標準的干部、工人。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置在本市的復員、退伍軍人和轉業干部。 (三)出國留學歸國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學生。 (四)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標準的大中專院校和部屬、省屬技校畢業生。

子女珠海戶口父母可以投靠嗎

法律主觀:

父母原是上海戶籍,因工作在外地落戶,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回滬投靠子女、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父母原是外地戶籍的,無法投靠。

法律規定,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及其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有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申請;

2.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3.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從外地遷戶口到珠海有什么條件

根據《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需滿足以下條件:

 第二章  市外戶口遷入

第七條  經本市的組織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招調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準予遷入。

第八條  屬于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據人才引進核準相關規定核準引進后,準予遷入。

橫琴新區經濟發展確需的人才,不能依據前款規定遷入的,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橫琴人才開發目錄,按年度提交需要引進人才的名單和相關資料,報市政府批準后準予遷入。

第九條  與本市戶籍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準予遷入。

第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依法收養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準予遷入。  申請遷入時,申請人年齡應當在十八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下孤兒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必須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生活的,憑有效證明準予遷入。

第十二條  符合本市政策性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職工、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復員干部,準予遷入。

第十三條  符合隨軍條件、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駐珠部隊現役軍人家屬,準予遷入。

隨軍家屬屬在職干部、工人的,應當在辦妥工作調動后方準予遷入。屬自主擇業的,提交符合領取安置補助金所需材料,經審核通過后方準予遷入。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準予遷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讀大中專院校、技校中途退學、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畢業后沒有單位錄用的;

 (三)本市戶籍人員入伍,退伍后沒有安排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

(四)異地入伍,退伍后沒有安排工作,父母戶口已遷入本市,需與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復員、退伍軍人;

(五)由上級批準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軍隊離、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及其不在職的配偶;

 (六)原戶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來本市定居的華僑、臺灣同胞、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八)法律、法規規定準予遷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申請遷入的,其戶口落在學校集體戶,畢業后按照就業去向辦理戶口遷移,未落實就業去向的,兩年內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學生集體戶由學校統一管理,相關人員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申請遷入。

第十五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遷入:

 (一)自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內在本市連續居住;

 (二)自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內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并連續參加社會保險;

(三)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本條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用人單位員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辦理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正常經營六個月以上并依法納稅的。

本條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單獨或者共同擁有完全產權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產;

(二)申請人本人與政府或者與本市引進高校共同擁有產權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產;

 (三)申請人合法租賃且實際居住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項所稱申請人僅限公租房申請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

申請人。

第十六條  凡申請遷入本市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犯罪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嚴重犯罪記錄;

(二)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的記錄;

(三)提交申請之日前三年,無因提供入戶申請相關的虛假材料、隱瞞入戶申請相關的真相等被處理的記錄。

擴展資料:

與以往政策相比,《珠海市戶口遷移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取消了市外遷入的直系親屬投靠的婚齡、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等限制。與本市戶籍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直接遷入。

此外,辦法第八條規定屬于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據人才引進核準相關規定核準引進后,準予遷入。

橫琴新區經濟發展確需的人才,不能依據前款規定遷入的,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橫琴人才開發目錄,按年度提交需要引進人才的名單和相關資料,報市政府批準后準予遷入。

外地人在珠海買房能落戶嗎

珠海買房可以入戶。

入戶條件有:

1、夫妻投靠入戶: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在市外的不屬干部、工人或已離退休的配偶,可申請夫妻投靠(屬在職干部、工人的按工作調動辦理)。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戶: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可申請投靠子女入戶。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戶:凡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均可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入戶。

4、購房入戶:在我市購買成套商品住宅的,允許房產所有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落戶。

購買的成套商品住房屬二手商品住宅的,必須在原家庭戶的戶口全部遷出后,才準予遷入新的家庭戶;合資購買同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許其中的一個家庭入戶。(2008年4月20號后珠海已經取消購房入戶政策)

5、隨軍家屬入戶:軍官、文職干部,其配偶(屬在職的干部、工人的按工作調動辦理)和未成年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入戶。

6、收養小孩入戶: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符合《收養法》規定,經市有關部門批準收養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小孩。

不可以,可以通過珠海集體戶口入戶,前提是所在的公司有集體戶口才可以;還有就是非本地戶籍的人在珠海居住滿五年并符合相對應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入戶,另外就是投靠入戶了,其中有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三項投靠方式,并且還放寬市內戶口遷移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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