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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地子女如何落戶上海(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7 09:41:55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如下:

1、父母年滿60周歲。

2、父母和子女在滬共同居住。

3、父母在滬有合法固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5年。

4、父母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5、子女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

落戶的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

2、戶口遷移證明:原戶籍地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證明已經遷出原籍地;

3、居住證: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辦理居住證以獲得落戶資格;

4、工作或學習證明: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學校開具的在讀證明等;

5、社保繳納證明:提供一定時間內的社保繳納記錄,以證明在當地有穩定的生活來源;

6、稅收證明: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以證明在當地具有合法的經濟來源;

7、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8、子女撫養權證明(如適用):如果有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的撫養權證明。

綜上所述,具體落戶政策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只有上海市的支內、知青等外遷人員可以回到上海投靠子女辦理落戶手續,其他人員不能通過投靠子女在上海市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三、關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上海戶口在外地生孩子,如何申報上海戶口?

向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一、所需資料

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

2、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出生醫學證明》;

4、母親住院病案首頁、出院小結;

5、父母已婚的,還須提供《結婚證》

6、非婚生育子女,隨母報出生的,提供母親住院病案首頁、出院小結;

7、非婚生育子女,隨父報出生的,提供提供《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

8、隨(外)祖父母報出生(情形一):父母一方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后戶口遷入學生集體戶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體戶,另一方為非本市常住戶口居民,隨(外)祖父母報出生,提供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學生證》或者博士后在站證明;

9、隨(外)祖父母報出生(情形二):父親或者母親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定居國(境)外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其在境內生育、具有中國國籍、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五周歲的子女,隨(外)祖父母報出生的,提供:

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父(母)原《居民戶口簿》或者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父(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申請人實際居住情況;

10、隨(外)祖父母報出生(情形三):父母一方原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因應征入伍或者被軍事院校錄取,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為非本市常住戶口居民,隨(外)祖父母報出生的,提供:

父與祖父母或者母與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父母原《居民戶口簿》或者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父(母)的現役軍人身份證件;

11、報入家庭戶的,需提供入戶地的《居民戶口簿》;

12、報入集體戶的,需提供落戶地父(母)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或者個人戶口卡,以及集體戶管理單位的同意入戶意見書;

13、報入社區公共戶的,需提供父(母)實際居住憑證;

14、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六)(七)項規定,公安機關經審查,需要申請人補充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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