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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糾紛如何確定管轄(論述題:確定電子商務糾紛和管轄權有哪些困難?)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9 02:42:01

國際貿易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16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因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管轄很重要,可以問問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確定合同簽訂地,首先要看雙方的約定,沒有看法律規定。一方簽定合同的,最后簽字的地方是簽字地;沒有簽定合同的,如果沒有簽定合同,如果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簽訂,則按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確定合同履行地也要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購買和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規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履行合同地點。

各國確立國際貿易訴訟管轄權的原則有哪些

各國確立國際貿易訴訟管轄權的原則有專屬管轄、實際控制、協議管轄三種。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專屬管轄是法院管轄獨有的制度,仲裁沒有專屬管轄。

實際控制,是指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這是屬于誰管轄的,但卻被某國實實在在控制的,能夠支配該地區的國家。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論述題:確定電子商務糾紛和管轄權有哪些困難?

電子商務這一名詞隨著因特網的發展而活躍于人們眼前,電子商務給全球國際貿易的發展帶來了一次劃時代的變革

電子商務利用互聯網的時空壓縮、雙向互動和虛擬空間三大特點使得企業交易費用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提高

正是由于電子商務擁有如此顯著的特點,電子商務開展得越來越頻繁,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糾紛和磨擦

本文著重地討論處理電子商務糾紛時管轄權的歸屬判定問題

從國際法的角度講,管轄權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

它是國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

一、傳統管轄權判定基礎傳統的管轄權理論,不論是國際法中的管轄權還是國內民事糾紛的管轄權,它都有一個管轄權基礎

根據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和實踐這些基礎或根據有三:一是以地域為基礎或根據

具體表現如下:(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2)由被告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⑷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⑸由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等

二是以當事人國籍為基礎

這一規定始于1804年《法國民法典》,屬于大陸法傳統

法國、盧森堡、意大利、葡萄牙等國既采原告國籍又采被告國籍作為管轄基礎,比利時采被告國籍,荷蘭采原告國籍

英美普通法國家以有效控制原則行使管轄權時,國籍或公民籍也是確定對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轄權的依據之一

三是合同糾紛中以當事人意志為基礎

合同自由原則允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某一國法院或者某地的法院審理,該國法院或者該地法院便可行使管轄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管轄基礎的動搖管轄總是以某種相對穩定的聯系作為基礎,如住所、居所、國籍、財產、行為、意志等,它們和某管轄區域存在著物理空間上的關聯

而在電子商務案件中,被告與法院地的地域聯系可能降到最低,被告可能既不是法院地國的國民或居民,亦無財產可供扣押,甚至可能從未在法院地出現過,當然也很難同意接受法院地的司法管轄

在網絡環境中,又很難認定侵權行為地、合同簽訂地等地理因素,而僅僅通過網絡的虛擬存在顯然不構成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基礎

三、電子商務糾紛管轄權的判定基礎討論①電子合同管轄的基本原則:約定優先于法定

在私法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不僅有權決定與誰訂立合同,而且還可以在合同條款中協議選擇發生糾紛后由何地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以被告住所地為判定基礎

在網絡中,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已沒有太多的實際意義,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也很難確定

對于此問題,我們認為買粉絲能成為管轄權的基礎

一方面,買粉絲在網絡空間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買粉絲是由ISP授予的,關聯性較明確

所以,買粉絲成為管轄權的基礎也有一定道理的

③以合同履行地為判定基礎

目前國際上傾向于采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如《布魯塞爾公約》和《洛迦諾公約》就堅持這種管轄權,但對履行地的確定卻有很大困難,如果存在多個履行地時對履行地的確定更易產生爭議,而其確定在互聯網中更為困難

一種觀點是將互聯網當做傳遞信息的工具,將網絡交易割裂為若干部分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①有學者認為可以將軟件傳送的目的地視為履行地,但是將軟件發送地看做合同履行地也未嘗不可

因為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活動中,就存在內陸交貨、裝運港交貨、目的地交貨等不同方式,合同履行地也隨之發生變化

在電子商務中,如果將網絡交易的整個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的話,信息商品的發送過程也應劃分為幾個不同的部分

這些部分分別是賣方將商品發送到當地的ISP的過程、商品在若干ISP傳遞的過程、商品傳遞到買方所在地ISP過程、從買方所在地ISP傳送到買方電腦上的過程,可以將不同過程中的不同ISP視為合同履行地

在眾多履行地中,究竟以何履行地為管轄權的基礎?如果參照“特征履行債務說”來確定,即在雙方當事人無約定時,履行地為支付金錢、交付貨物、提供服務等較有代表性的合同義務具體指明了可視為履行地的地點

至于履行地為特征債務方的處所、居所抑或營業地、管理中心,則視其與訴訟的關聯度,即最低限度接觸原則來確定

但這種方法有時也未必有效,因為很難把握“履行債務”的特征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即使通過這種方式確定了管轄權,準據法的確定也同樣十分困難,導致上述難題的癥結在于對網絡交易的人為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將網絡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作為一個虛擬空間來處理可能比生硬地割裂它要好一些

②至少可以避免各個國家法律沖突所造成的不便,因此可以考慮通過國際公約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公約中將網絡視為一個整體來處理,并相應地規定一些特殊規則以確定有關糾紛的管轄權和準據法,但是,網絡新國界的劃分和國際公約的出現恐怕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在這之前,我們仍有必要根據我國的法律和實際情況來分析如何解決現實問題,如何對電子合同進行管轄

國際合同糾紛處理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糾紛如何處理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解決是十分復雜的,它涉及幾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同時還有裁決或判決得以承認和執行的問題,因此,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要在四種方法中進行慎重選擇,并將選擇出的方法以條款形式寫入合同,也可在爭議出現后就解決辦法達成協議。

      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由于種種原因發生權利、義務的爭議,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協調相互間的關系,發展往來;若雙方爭執較大,達不成協議時,可請第三者調解。我國一貫主張以調解為主、多調解少仲裁,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省時、省力、省錢。調解不但可以獨立于其他方法專門采用,也可以在仲裁過程及訴訟過程中隨時采用,能通過調解解決的就不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而從實踐上看,國際經濟合同爭議不能解決的,當事人一般都習慣于選擇仲裁方法解決爭議,而很少選擇司法訴訟的方法來解決。因為:第一,仲裁方法較為靈活。目前世界各國設立的仲裁機構大都屬于民間或半民間組織,仲裁員是當事人選擇的,處理爭議時很大程度上按照國際慣例,從而為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提供了保證。因此,當事人應重視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第二,仲裁解決爭議及時、迅速,仲裁程序簡便,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所付費用比較低。第三,司法程序較繁瑣,審理時間長,其判決可以在官方報刊上公布,而仲裁解決不經當事人同意不能公布,這有利于為當事人保密,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

二、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什么

      1、包裝條款不能太籠統。

      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寫明標準出口包裝,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2、慎重采用憑樣品成交。

      憑樣品買賣系指交易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最后的交貨依據。憑樣品買賣一般是采用標準樣品來表示貨物的品質,而整批貨物很難做到百分之百與其一致,故此種方法用于一些不易準確描述貨物質量的情況比較適宜,例如皮革制品。對于組成成份、檢驗標準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如化工產品,就不大適宜,最好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份和檢驗標準作一規定,以避免貿易糾紛。

      3、商檢條款應嚴密。

      根據《商檢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于在法定檢驗范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支付與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在對外貿易中,由于簽訂合同時漏訂商檢條款,或者是在商檢條款中,對商品檢驗的時間、地點、人員、標準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給外方鉆了空子,造成經濟損失。

三、涉外合同管轄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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