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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大宗貿易履約保證金合法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是真的嗎?受托業務肯定沒風險嗎?)

来源: 发表时间:2024-05-15 12:35:04

,但是會 通過控制操作平臺價格 ,將某些業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 社會 公眾出售來非法吸納資金,并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事實上,在中國境內,只有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大連期貨交易所、鄭州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 這八家交易所是國務院和證監會批準成立的正規交易所,其他則均為地方政府或者商務部此前批準的交易所。而現在,一些野雞交易所卻像雨后春筍一樣冒出來紛紛涌現,宣稱能短期獲得超高回報,實則吞噬著投資人的財富。

常見類型:五行幣,各類傳銷幣,to the moon

一句話:以數字貨幣為噱頭的傳銷資金盤

如何避坑:遠離山寨空氣數字貨幣,遠離宣傳一夜暴富的傳銷幣

   

比特幣十年暴漲上萬倍之后,尤其是2017年末和2018年初比特幣接近2萬美元之時,人們對數字貨幣充滿幻想,但實際上,真正有應用價值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只是極少數,大多數字貨幣是毫無實際應用價值的龐氏騙局。

第一種投資陷阱是空氣幣。 空氣幣就是沒有實際落地項目支撐,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發行的數字貨幣,并不具有任何實際價值。它唯一落地的只有兩項,一項是白皮書,一項是交易所上市交易。白皮書是為了畫餅,上交易所是為了把餅賣出去。

一般空氣幣都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白皮書注重講故事勝過講應用,項目、技術路線圖根本無法落地。二是營銷能力出色,遠超自身的技術能力,甚至團隊根本沒有技術人員。三是代碼并不開源,讓人無從判斷項目到底進展到了哪一地步。

第二種投資陷阱是傳銷幣。 數字貨幣投資陷阱層出不窮。除了我們上面說到的空氣幣之外,還有一種披著數字貨幣外衣的傳銷騙局。這種騙局本質上還是傳銷,跟數字貨幣沒有半點關系,騙子們只是把原先傳銷騙局中的商品替換成了時下最熱門的數字貨幣,有些甚至只是名為“數字貨幣”,其實根本沒有使用區塊鏈技術。 一般在境內的傳銷大多是打著數字貨幣的名義,行傳銷之實。

   

我個人是信因果規律的 ,種什么因,就會結什么果,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得惡果。

各類金融投資陷阱,騙局的組織者,發行人,種的惡因,所以即使是前期多么風光,大部分人還是進去了,還沒有進去的那些人,估計拿著錢,也只能終日惶恐。

  

如果你在投資路上已經被騙了,可以評論或者私信我,教你如何維權追款。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將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建成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品種豐富、模式多樣并與國際接軌的有色金屬交易市場,促進昆明有色金屬國際貿易中心、國際倉儲物流中心、金融交易服務中心建設,逐步爭取并建立在有色金屬交易定價權方面的應有地位,規范交易所及交易參與者的行為,促進交易所的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易所的設立和監管及交易所的參與者和會員(包括生產商會員、批發商會員、交易商會員等,以下簡稱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生產商交易資格,租用交易所生產商席位進行交易的有色金屬生產企業,生產商生產的合格金屬商品, 是交易所指定用于對應交易品種的金屬商品,其他非交易所認可的金屬企業所生產的金屬商品,不能用于交易所交易商品的交割。

本辦法所稱批發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批發商資格,租用交易所批發商席位,必須為一定范圍內的交易商提供合理買賣機會,并因此而獲得收益或者承擔風險的法人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商,是指經由交易所認可,獲得交易所交易商資格,并租用交易所交易商席位的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交易所交易市場,是指由交易所有限公司組織的商品交易場所,包括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

本辦法所稱大宗商品交易,是指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按照本辦法和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的各種有色金屬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大宗商品是指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小金屬以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商品。

第四條成立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交易所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交易所規范運營。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項日常工作。

交易所在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下,遵循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日常工作。

交易所直接管理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及市場的日常交易活動,每年應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市場有關工作情況。

第五條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參與大宗商品交易,應具有規定的相應經營資質,交易所應對其資質進行審核。

第二章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的成立

第六條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是市政府批準成立的大宗有色金屬交易服務企業。

交易所采用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運作管理,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班子,行使和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交易所交易市場實行由監督管理委員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交易商協會組成的三層管理結構。

第八條交易所制定的章程不僅要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還應明確其經營定位是大宗商品現貨合同交易中介服務。章程制定和修改,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交易所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總經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交易所董事會選舉的董事長、監事會選舉的監事會主席、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交易所應當執行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公司章程和交易管理辦法,包括交易、交割、結算、風險控制等業務規則,并將上市品種和業務規則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交易所應當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場所、設施,組織大宗商品交易,發布市場信息等服務。

交易所應當建立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網絡發布平臺,形成可供上網查詢的信息網站和數據庫系統,及時提供大宗商品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

交易所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分支服務機構,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培訓、信息買粉絲、貨款結算和倉儲運輸等服務。

第十二條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能獨立從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承諾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書面或電子形式申請并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 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合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承諾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書面或電子形式申請并經交易所認可,可以成為交易所的交易商。

第十三條申請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資格的企業法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會計報告。

申請交易商資格的自然人現貨投資者,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

(二)資信證明。

第三章 市場交易及服務

第十四條交易所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均不能代理他人進行交易所的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對其向交易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交易所應當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在交易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服務窗口,為交易商提供“一站式”服務、“零距離”對接業務流程。

第十七條 交易所應公開發布大宗商品交易信息。

交易所對本交易市場產生的各種信息享有所有權,且有權對大宗商品交易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定期或按照約定的期限,通過大宗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網絡發布平臺發布,還可以同時通過媒體等形式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交易所應當有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和辦法及完善的風險控制和監督體系,制定或采用的主要風險控制和監督制度、辦法、體系應當報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交易所應當建立履約擔保金、漲跌停板、代為轉讓、交易限倉、風險警示、窗口指導、大戶報告,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自律等風險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九條 交易所為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提供交易中介、交割、結算、買粉絲、信息等服務并同時明示收費標準,交易服務費的收取可采取包干收取、按年收取和按次收取相結合的辦法。交易所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交易服務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條交易所交易市場大宗商品交易價格是指在指定時間、指定交割倉庫交割單位數量該商品的含稅價格,也是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開具增值稅發票依據的商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交易所的大宗商品交易可以采取現場現貨交易、競買競賣現貨交易、連續現貨交易等現貨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條交易所應當委托銀行執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資金進行存放和劃撥。

第二十三條 大宗商品現場現貨交易合同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相應條款,報交易所備案;大宗商品競買競賣現貨交易、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可以采用電子交易合同的形式,并具 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同內容須包括:商品名稱、質量標準、數量標準等,可以選擇當日或次日交割,也可以通過支付一定延期交割補償費在 日后進行交割。

第二十四條大宗商品現場現貨和競買競賣現貨交易合同,買賣雙方合同一經簽訂,向第三方轉讓時須經對方同意。合同的履約方式是買賣雙方(或經對方認可的第三方)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可以簽訂大宗商品連續現貨交易合同。買賣雙方合同簽訂,即視為已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轉讓,買賣雙方同意對方在進入交割程序前向第三方轉讓訂貨合同。合同權益轉讓的損益由合同的轉讓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應當對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全程的復核,確認交易結果,并向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出具交易憑證。

交易所出具的交易憑證是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經營情況的真實記錄,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應據此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由交易參與單方、雙方或相關第三方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可以中止交易:

(一)買賣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所的原因,致使大宗商品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三)因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產生或即將產生巨大影響,交易所有權中止交易并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交易所應當定期向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大宗商品交易情況,在大宗商品交易過程中,發現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生產商、批發商、交易商不得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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